2020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核心知識點大盤點

1. 法的形式

2020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核心知識點大盤點

2. 法的效力層級

(一)憲法至上

(二)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同一機關制定

(四)新法優於舊法——同一機關制定

(五)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 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 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3. 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1) 項目經理部不具有法人資格,是施工企業組建的非常設下屬機構。

(2) 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 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3) 項目經理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 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4. 表見代理

(1) 表見代理的特別構成要件:

①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客觀要件)

②須本人有過失;

③須相對人為善意。(主觀要件)

(2) 法律後果:產生有權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 任後可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5. 土地所有權

國家所有——城市市區

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且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7. 地役權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需役地的轉讓涉及 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的轉讓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 力。

8.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一)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 合同效力;

(二)動產物權自交付生效。

(1)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 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10. 專利權

(1) 保護對象: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2) 保護期限:發明:20 年;

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10 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11. 商標權

商標有效期為 10 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算;應當在期滿前 12 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

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 6 個月的寬限期。

12. 著作權

2020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核心知識點大盤點

13.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1)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

(2) 自然人:終生加死後 50 年;合作作品:最後一方死亡後 50 年

(3) 法人:首次發表後 50 年;50 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保護。

14. 擔保人的擔保保證第三人提供

2020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核心知識點大盤點

15. 保證方式

(1) 一般保證: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

(2)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 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6. 保證人資格

(1)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 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17. 保證期間的合同變更

主債權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務轉讓: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

證責任。(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8. 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19. 抵押權的實現

(1) 方式:折價或拍賣、變賣

(2) 抵押清償的順位

①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時:依登記先後;順序相同時,按比例清償;

②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時:已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都未登記時,依合同成立先後, 順序相同時,按比例清償。

20. 可以質押的權利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21. 定金

定金罰則: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生效:定金合同從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限額: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

22. 建築工程一切險

承保範圍: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保險期限

①起始:開工時或材料設備運抵工地時(以先發生者為準)

②終止:驗收合格時或實際佔有使用時(以先發生者為準)

③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23. 行政處罰種類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等。

24. 建設工程常見犯罪

2020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核心知識點大盤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