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取保候審的審查起訴案件流程監控怎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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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保候審的審查起訴案件流程監控怎樣把握

諮詢類別:案件管理

諮詢人:江西省鉛山縣檢察院 詹芬芬

諮詢內容: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超期預警監控中顯示,取保候審的審查起訴案件一個月後會顯示超期,案管日常流程監控對此類案件如何把握?

解答專家雷雅琴:關於取保候審案件審查起訴期限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具有爭議的問題,本人認為案管部門在開展流程監控超期預警監控工作時,不能簡單地將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同等對待。理由如下:刑訴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該條確實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案件的法定辦理時間,但第98條也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且2014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脫逃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如何處理的批覆》第1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未能依法辦結的,應當根據刑訴法第96條(修改後刑訴法第98條)的規定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據此,本人認為刑訴法第172條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更傾向於是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的規定,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審查起訴案件,在第172條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未辦結的,可以繼續辦理,但要儘快結案。因此建議案管部門在開展流程監控時,不宜將在第172條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未辦結的取保候審案件作為超期監控對象,但是要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醒相關業務部門、承辦檢察官儘快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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