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菜刀追砍書記員:扇耳光,逼下跪,鼓膜穿孔!結果竟被判緩刑!


當事人菜刀追砍書記員:扇耳光,逼下跪,鼓膜穿孔!結果竟被判緩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湘1103刑初147號

公訴機關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順奶,曾用名雷電,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漢族,湖南省祁東縣人,小學文化,無業,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因涉嫌妨害公務罪於2017年8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執行逮捕;11月2日被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以永冷檢刑訴[2018]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順奶犯妨害公務罪,於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同時向本院提交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本院受理後,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於2018年5月18日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唐麗華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楊某、於某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朱亞南擔任庭審記錄。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順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8日13時30分左右,祁東縣人民法院書記員付某到永州市冷水灘區政府旁新菜市場12棟1單元2樓雷某父親雷順奶家中送達羅某1與雷某離婚一案的開庭傳票。當時只有雷某與其姑姑在家,付某表明了身份並出示了法院的工作證件。雷某表示要其父親雷順奶回來才能談離婚一事。雷順奶被電話叫回後,付某與雷順奶到臥室調解未果。付某就將法院的傳票放在桌上要求雷某簽字,雷順奶不允許其女兒簽字,並要求付某拿出工作證。付某拿出工作證後,雷順奶對工作證進行了拍照。付某用手機將傳票進行拍照,並打開錄音功能準備採取錄音送達。雷順奶見此要求查看付某的手機,付某將手機放在桌子上,然後就去上衛生間。付某從衛生間出來後,雷順奶質問付某為啥要錄音,用右手打了付某一耳光,並將付某的手機砸在地上。隨後雷順奶從廚房拿了一把菜刀追砍付某,被雷順奶的家人阻止。雷順奶將菜刀放下後,要求付某跪下道歉,不然就準其離開。直到付某按照雷順奶的意思道歉並錄音後,才允許付某站起來。後被接到報警的民警到達現場制止了後續事態的發展。經永州瀟湘司法鑑定所鑑定,付某左耳鼓膜穿孔,屬輕微傷。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雷順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雷順奶家人賠償了付某各項損失,付某對被告人雷順奶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雷順奶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並有抓獲經過、戶籍資料、刑事照片、工作證、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病例診斷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羅某1、羅某2、羅某3、羅某4、付某的證言,鑑定意見,被告人雷順奶的供述與辯解及訊問光盤等證據予以證實,經庭審質證核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順奶以暴力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雷順奶犯妨害公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雷順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雷順奶的家人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雷順奶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唐麗華

人民陪審員  楊麗萍

人民陪審員  於根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  朱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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