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城管執法局召開《銅陵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佈會

銅陵市城管執法局召開《銅陵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佈會

一、發佈時間:2020年3月30日

二、發佈地點:市城管局會議室

三、發佈單位:市城管局

四、發佈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朱文成;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主任 劉俊;市建築垃圾和潑灑物執法支隊隊長 高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規科科長 許成章


——發佈實錄

《銅陵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解讀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朱文成:2019年12月15日胡啟生市長簽署第2號市政府令,公佈了《銅陵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頒佈實施,對規範和加強我市建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管理,推廣建築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推進“無廢城市”城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現就《辦法》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和城市建設快速推進,市民對宜居環境的期盼日益增強,建築垃圾產生量逐年增長,建築垃圾處理的投入與垃圾處理的需求相比仍明顯不足,處置管理工作的壓力越來越大,滋生諸多問題:

建築垃圾管理領域監管手段滯後、各部門協調辦案能力差、建築垃圾填埋場建設滯後等各類矛盾日益突出;建築垃圾消納利用等配套設施尤其是消納場所建設幾乎空白;大量的建築垃圾無法得到規範、有序、合理的處置,失去循環利用價值的“廢”物不能得到科學消納,有循環利用價值的“棄”物也沒有得到再利用,對市容環境衛生造成反覆汙染。

另外,建築垃圾的運輸活動亟待規範,當前,我市建築垃圾處置活動尚處於非市場化、個人化,大量建築垃圾的排放造成偷倒、偷運現象屢見不鮮,對運輸主體、運輸工具、運輸行為等法律規範過於宏觀,操作性和針對性較弱,不利於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雖然住建部(原建設部)2005年出臺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但其部分條款處罰金額較小,如今難以起到震懾作用。2015年6月,《銅陵市易潑灑物管理暫行辦法》到期,我市針對建築垃圾和散裝貨物處置再未修訂過任何法規,地方性法規缺失,難以滿足我市當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因此,為加強我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推進無廢城市建設,結合我市實際,通過地方立法為規範我市建築垃圾處置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建立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長效管理機制,尤為必要。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本《辦法》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還參考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住建部規章、省內關於建築垃圾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另外借鑑了蕪湖市、馬鞍山市等地的立法經驗。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19條,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結合我市建築垃圾管理過程中所遇到的實際狀況,以問題為導向,嚴格制度設計,加強城市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活動全流程管理,促進我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部分“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規定建築垃圾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管理職責、處置原則等,共4條。

第二部分“權限與職責”(第五條至第十二條),主要規定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中,各級政府、各分管部門、建築垃圾處置單位、建築垃圾產生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權限與職責,共8條。

第三部分“消納及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主要規定裝飾裝修建築垃圾分揀處置職責、無主建築垃圾處置職責、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職責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等,共4條。

第四部分“監督管理”(第十七至十八條),主要規定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垃圾分類、運輸資質、運輸方式和要求、建築垃圾收納要求等,共2條。

第五部分“附則”(第十九條),對《辦法》的施行時間作出規定。

四、重點解讀條款

(一)關於《辦法》調整適用範圍的設定。根據住建部有關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部門規章和行業規範,結合我市城區範圍小,建築垃圾處置區域跨度大的實際,經深入研究論證,在《辦法》第二條明確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調整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暫存、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城市化管理區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對我市城市化管理以外區域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關於建築垃圾處置全流程管理的設定。目前,我市對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重點放在運輸環節,主要針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而對建築垃圾源頭排放、末端消納以及綜合利用等管理不夠。為了強化對建築垃圾處置全流程管控的法治保障,《辦法》從建築垃圾的產生者、運輸單位、消納及利用單位的權責等角度,對建築垃圾處置全流程作出具體明確的法律規範。《辦法》第八條明確了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辦法》第九條明確了建築垃圾產生者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辦法》第十條明確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的六項規定:1、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2、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出入口位置配備車輛自動沖洗設施;3、按照有關規定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4、分類收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及時清運,在場地內暫存建築垃圾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5、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築垃圾進行分類,不得混入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按照核定的範圍、路線、時間進行,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並採取必要的防撒潑、防揚塵等措施,不得超限、超載。

(三)關於裝飾裝修建築垃圾處置權責的設定。根據 “無廢化城市”建設要求,為實現固體廢物源頭大幅減量,有價資源充分利用,有害廢物安全處置,固體廢物環境風險全面管控,“無廢文化”理念深入人心,“無廢城市”建設目標,《辦法》從裝飾裝修建築垃圾的分揀、分類、處置場建設、監管職責、消納利用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設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確定裝飾裝修建築垃圾集中堆放點,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做好分類袋裝收集,堆放到指定的集中堆放點,由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或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四)強調建築垃圾管理手段的現代化。《辦法》不僅提出了各單位的權責、部門協作要求,更是多次強調建築垃圾管理應當採取現代化管理手段,充分利用數字化城管信息系統對建築垃圾管理信息進行整合、分享、發佈。《辦法》第七條規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納入數字化城管信息系統建設,實行管理信息共享。

(五)禁止性規定。《辦法》第十七條對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中作出了七項禁止性規定:1、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2、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築垃圾;3、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運輸;4、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5、運輸建築垃圾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築垃圾遺撒的;6、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建築垃圾;7、擅自受納建築垃圾,在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廢物。

(六)法律責任規定。《辦法》第十八條強調了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註解)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這些上位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1、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3、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五、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關於主管部門立法表述的問題

在城管部門報送的文本中,將主管部門表述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我局在學習借鑑青島和武漢、許昌、合肥等地的建築垃圾立法文本後,發現分別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不同表述。審查過程中,我們將《辦法》主管部門表述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原因有:一是為保證立法的統一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表述尚未在法律、行政法規中出現,而是散見於地方立法的文本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市級主管部門以及相應情形處罰主體的表述,均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二是稱謂保持一致便於辦法出臺後,向人大機關、省政府以及國務院備案。

(二)關於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和收費制(第8條、第9條)

建築垃圾處置的核準制,系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規定的,目前該項工作已經按照有關國家規定在執行,市政府規章不宜對許可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因此《辦法》只有原則性表述而未作具體規定。

根據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參考《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以及國家、省內建築垃圾處置收費有關規定,規定了“建築垃圾產生者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三)關於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實行特許經營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如《財政部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90號)“在垃圾處理、汙水處理等公共服務領域,項目一般有現金流,市場化程度較高,PPP模式運用較為廣泛,操作相對成熟,各地新建項目要‘強制’應用PPP模式,中央財政將逐步減少並取消專項建設資金補助”,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係”的精神,為使建築垃圾末端(資源化利用)處置運營達到更佳效果,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第16條明確了特許經營制度。

(四)關於建築垃圾處置的全過程監管

為使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規範、有序、合理,《辦法》分別從建築垃圾產生的源頭防治措施(第10條)、運輸企業運輸行為的事中監管(第11條)、異地回填建築垃圾預約登記制度(第12條)、裝飾裝修垃圾的日常處置管理(第13條)以及無主建築垃圾的清運經費同級財政兜底(第14條)等方面作出規定,強化全過程監管。

(五)關於消納場所建設以及建築垃圾的再利用

建築垃圾消納利用等配套設施尤其是消納場所建設是此次立法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辦法》欲發揮規劃引領、管控作用,首先從制定專項規劃入手,確定了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主體分別為市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第15條);其次從支持特許經營著眼,鼓勵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最後終端環節上,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尤其在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綠化、公建等工程中優先使用合格的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第16條)。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解讀

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主任劉駿:2019年12月15日胡啟生市長簽署第3號市政府令,公佈了《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市的實體性政府規章,標誌著我市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辦法》的頒佈實施,對加強我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實現餐廚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治理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現就《辦法》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垃圾問題是百姓關心、社會關切、媒體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餐廚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我市於2018年9月施行了《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但在現實中餐廚垃圾法制運行情況仍不容樂觀,由於餐廚垃圾本身的特殊性,導致不僅在日常核心的收集運輸環節易有違法行為出現,其後續處置環節更易衍生出相當多的違法現象,亟待另行通過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確和解決。

2019年我市市轄區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日均產生量約為370噸/日,餐廚垃圾產生量約90噸/日。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產生量比例約為4:1。目前,我市已登記餐飲企業3241家(不含樅陽縣),經比對調查,實際正常營業併產生餐廚垃圾的餐飲企業約2100家,已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議1895家,收運率為90%,並已將184家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6家大型商業綜合體納入收運體系,日均收運餐廚垃圾約80噸,採用厭氧發酵處理工藝進行處置。

伴隨著我市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一期日處理能力100噸工程的建成運行,硬件設施的逐步到位和收處工作的有序推進,越來越多的管理問題逐漸暴露出來:

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機制、執法聯動機制、誠信管理機制、信息共享機制、提前告知機制、投訴舉報機制等均未建立,目前實際工作中僅依靠市級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力量,無法滿足我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縣區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管理職責尚未真正落實。

二是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警示效果不足,存在餐廚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和收集現象嚴重,隨意處置餐廚垃圾的情況較多,對收運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交或少交餐廚垃圾、不按規定單獨存放餐廚垃圾,沒有明確的處罰依據,無法實施有效約束。

三是餐廚垃圾收集設施的清潔、復位職責劃分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單位或個人擅自收運餐廚垃圾的情況時有發生;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隨意處置餐廚垃圾的情況較多;單位或個人將餐廚垃圾交給無特許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運或處置的行為時有發生;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因此,市政府在多方調研的基礎上將餐廚垃圾立法作為2019年度政府規章審議項目。我市作為全國第五批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更應走在前列,亟需根據我市的城鎮佈局、人口分佈和消費格局等特點,進一步明確了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對於從源頭上管好餐廚垃圾,明確落實餐廚垃圾收運體系,科學規劃餐廚垃圾管理處置體系,建設完善各相關配套措施,切實解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問題,助力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本《辦法》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垃圾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7〕3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0〕6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辦秘〔2017〕195號)等政策規定,另外借鑑了合肥市、浙江省衢州市、寧波市等地的立法經驗。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餐廚垃圾概念、管理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服務許可管理、鼓勵倡導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運單位義務、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遵守的規定、禁止性規定;同時明確了監督考評、聯合執法、告知督促、應急處理、誠信管理等機制,內容基本涵蓋了餐廚垃圾管理的各個方面,明確了市、縣(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突出了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管理原則,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行為做了原則規定,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了具體要求,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適用範圍。結合當前實際,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註解)城市化管理區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二)餐廚垃圾概念的界定。《辦法》第二條界定了餐廚垃圾的概念: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置後產生的油脂等。

(三)餐廚垃圾管理原則。《辦法》第四條提出了餐廚垃圾的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方式,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四)政府及部門餐廚垃圾管理職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明確了政府及部門在餐廚垃圾管理中的職責,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組織協調,推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第六條:(主管部門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管,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部門職責)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公安、商務、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教體、文旅等部門按照自身職責,依法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五)餐廚垃圾的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註解)此項行政許可是國務院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項目,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的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向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獲得服務許可。

(六)鼓勵倡導性規定。《辦法》第八條規定:餐飲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業行為,鼓勵將依法投放、統一交付餐廚垃圾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範和行業管理內容。《辦法》第九條規定:倡導通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垃圾資源化產品。

(七)餐廚垃圾產生和收運單位義務。《辦法》規定了餐廚垃圾產生和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辦法》第十條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細化(共6項):1、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分類存放、密閉儲存餐廚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2、餐廚垃圾應當投入收集、運輸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設施及指定地點,並保持專用收集設施整潔完好和周邊環境衛生;3、向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及時交付餐廚垃圾;4、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5、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汙染防治設施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並保證其正常使用;6、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辦法》第十一條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細化(共7項):1、提供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設施標識統一、標準規範;2、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收運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每月向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數據和報表;3、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和收運服務協議約定,及時收運餐廚垃圾,並運送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4、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保持密閉和整潔,噴塗統一的標識標誌,按照要求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並與本級數字化城管信息系統連接;5、在餐廚垃圾收集過程中應當文明作業,作業完成後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6、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7、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歇業。

(八)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遵守的規定。《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6項規定: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2、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不得擅自接收本辦法適用範圍以外的餐廚垃圾;3、按照要求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處置設備、設施安全運行;4、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處置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每月向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數據和報表;5、按照規定進行環境檢測,對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廢水、廢氣、廢渣等的排放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6、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歇業。

(九)禁止性規定。《辦法》第十三條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作出了6項禁止性規定:1、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2、 將餐廚垃圾交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或者處置;3、 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4、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作為飼餵畜禽;5、隨意傾倒、潑灑或者堆放餐廚垃圾;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十)明確了監督考評、聯合執法、告知督促、應急處理、誠信管理等機制。《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監督考核機制: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平臺和共享機制。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應列入各級政府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績效考核、單位評比的內容,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鼓勵。《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聯合執法機制: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聯動工作機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了告知督促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取得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統一收運,並在日常監管中進行督促。《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應急處理機制: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汙染、設備故障等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並報送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誠信管理機制:市和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信息檔案,建立餐廚垃圾信息管理平臺,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將餐廚垃圾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十一)法律責任規定。《辦法》第十九條強調了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註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這些上位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三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單位,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等。

四、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明確總體設置,突出立法原則

在《辦法》的體例設置上,不追求“大而全”,因已有《銅陵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做出整體的、系統性規定,結合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實際,本《辦法》以規範行為方式和管理措施為主,將部分內容重複的條文予以了歸併,使條文顯得更加精練、嚴謹、合理。

(二)堅持問題導向,敢於破解難題

堅持問題導向是制定《辦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通過明確餐廚垃圾概念、餐廚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則、部門職責以及部門協同配合工作機制,解決餐廚垃圾管理工作職責不清問題。按照“誰產生、誰負費”的原則,將餐廚垃圾處置收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明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履行的餐廚垃圾汙染治理的法定義務,解決餐廚垃圾處理義務不明的問題。明確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資質條件,嚴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準入,明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行業標準規範,解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不規範問題。明確餐廚垃圾管理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健全餐廚垃圾聯合執法機制,探索建立提前告知機制,推進完善應急處置機制,科學設置誠信監督機制,解決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問題。

(三)堅持合法合規,兼顧合理可行

在《辦法》的制定上,既堅持了合法性、又兼顧了合理性。在條款設置方面,增加鼓勵性條款,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在行業自律方面,加強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管理。在源頭宣傳方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告知餐飲企業應遵守的餐廚垃圾管理規定。在查處手段方面,加強聯合執法,堅持嚴管重罰的高壓態勢。在法律責任部分,遵從“上位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的立法原則,比如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未經批准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等行為的法律責任,未予以再次累述。

(四)(強調一下)餐廚垃圾非法處置的危害

用餐廚垃圾餵養畜禽,通過食物鏈,餐廚垃圾中致病菌等有害物質轉移到人體,容易危害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原因:由於餐廚垃圾不僅包括食物殘餘,同時也包括食品加工廢料,帶有大量化學、農藥、病原微生物等殘留物,餐廚垃圾在餵養畜禽時又未經過嚴格的消毒、殺菌,致使有害物質直接轉移到畜禽體內,人再食用這類畜禽時極易感染病菌,導致交叉感染,造成人畜共患疾病,進而對人民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廢棄食用油脂被非法加工後,又被重新混入食用油脂進入市民日常生活,其產生的危害十分嚴重:一是廢棄食用油脂中混有大量的汙水、垃圾、洗滌劑,經非法加工根本無法去除細菌和有害化學成分;二是廢棄食用油脂經過多次反覆油炸、烹炒後,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質,如苯並能、黃麴黴素等,其中廢油脂中所含的黃麴黴素,毒性是砒霜的100倍,長期食用會導致慢性中毒,容易患上肝癌、胃癌、腸癌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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