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受《勞動法》的保護嗎?

龐成輝是一位出生在大山裡的農家孩子,從小他就是一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龐成輝懂得要想走出大山改變現在的生活,只有通過學習這一條路,終於他努力的學習得到了回報,他考上了省內一所名牌大學。在學校生活剛剛穩定下來後,龐成輝為了減輕父母的經濟壓力,在利用業餘時間找了一份工作,工資還算不錯,工作時間也很彈性,他在工作上很能付出辛苦。可公司的效益並不是很好,在龐成輝工作一年後,公司還是倒閉了,當時公司尚欠龐成輝兩個多月的工資近5000多元,他去找原老闆追要,可老闆一再推辭,就是不肯付他工資,沒辦法之下,龐成輝只好求助勞動監察部門,結果對方不予受理。龐成輝到底該怎麼辦呢?

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受《勞動法》的保護嗎?

現階段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是個普遍現象,然而與大學生群體相關的勞動糾紛也應該得到重視,《勞動法》中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所以具體應如何保護大學生勤工助學屬於法律盲區。按法律規定,只有具備法定條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勞動者的資格,只有具備勞動者的資格,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監察部門之所以不受理類似事件,究其原因,是因為他們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執法人員因此認為,此類問題屬於勞務糾紛,不在勞動仲裁範圍內,因此不予受理。但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法理精神,只要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即便是僱傭關係,也受《勞動法》保護。大學生群體屬於弱勢群體,是最應保護的對象。

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受《勞動法》的保護嗎?

另需要注意的是,為了規範管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受《勞動法》的保護嗎?

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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