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河南司法行政在线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介绍。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移送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的方式,可以分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罪犯的主动报到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送两种情形。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接收和宣告的规定。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核对后办理登记手续,建立档案。第二,规定了社区矫正宣告,明确了社区矫正宣告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条文释义】

本条是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规定,从三个层面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首先,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宪法、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法律文书所明确载明的义务。最后,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还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和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和调整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的规定:一是规定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二是明确提出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三是明确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矫正小组职责和组成人员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矫正小组职责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矫正小组人员组成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实地查访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信息保护的规定。


策划:刘必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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