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必背知識點(7)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二十條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的檢驗機構鑑定,方可用於製造。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三條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建築法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