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一則以“李國慶搶噹噹公章現場視頻”為標題的短視頻在互聯網上廣為流傳,視頻中聲音來源名為噹噹公司副總裁的闞敏稱公司創始人李國慶帶著4名彪形大漢前往噹噹公司搶走公司印章。4月27日,李國慶本人對此事在微博上正式作出回應,稱噹噹公司已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以約53%表決權通過,選舉李國慶當選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相關議題,其以該身份接管公司印章合理合法。鑑於在工商登記顯示,噹噹公司合計91.71%的股份系李國慶及俞渝夫妻二人持有,俞渝系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而二人前段時間的離婚訴訟又鬧的滿城風雨,一時之間吃瓜群眾群起沸騰,無數種猜測甚囂塵上,一場商戰和倫理的大戲就此正式拉開帷幕。
這場大戲背後的是與非,無疑是法律和情理的博弈,李國慶作為知名企業家,我們有理由相信其在決定“行動”前經歷過法律論證,而從其所張貼的《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一文以及後續的一系列微博發文中,我們亦可以看到其此舉的三層法律邏輯:
1.噹噹公司已於4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正式成立了董事會並已選舉第一屆董事會成員,後董事會開會選舉李國慶為董事長與總經理;
2.李國慶與俞渝夫妻雖分別持有公司股份,但合計91.71%,基於夫妻關係李國慶應享股權為91.71%的一半即45.855%,連同公司另兩家小股東所持的8.01%股份,合計股權過半,足以通過股東會決議;
3.成為董事長兼總經理的李國慶,自然有權接管公司並負責公司正常運營。
而噹噹公司方面似乎並不怎麼認同上述邏輯,從新聞報導及高管回應看,其觀點為:
1.公司股權結構並非如李國慶所述。據《北京商報》報導:噹噹公司高管闞敏表示,目前俞渝持有52.23%的股份;李國慶持有22.38%,俞渝和李國慶的孩子持股18.65%,由父母各自代持50%,噹噹的兩個合夥公司分別持有3.58%和2.93%的股份,甚至闞敏本人亦持有股份;
2.部分股東未接到開會通知。噹噹公司高管闞敏稱:“李國慶並沒有通知俞渝去參加股東會,我個人也是股東之一,也沒有接到通知。李國慶所謂的股東會只是和幾個已經離職的當當員工開的會議”。
一時間,噹噹和“噹噹”雙方你來我往、唇槍舌劍,好不激烈,但卻始終離不開一個核心話題:李國慶組織股東會產生的決議效力如何?
針對該問題,在沒有證據資料可考的情況下,不宜妄議,畢竟作為局外人,公司內部的真實股權結構我們不得而知,李國慶是否召集到足夠表決權比例的股東出席我們不得而知,公司章程對議事規則如何約定我們亦不得而知。但所針對此次事件所涉的法律點,實不難總結:
一、真實股權結構是計算股東表決權的決定性因素
在我國,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東信息,並不必然代表公司內真實的股權結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亦即是說,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東對外公示有效,但在公司內部應以實際股權結構為準。
在噹噹公司事件中,李國慶顯然是依據工商登記的股權結構計算表決權,而噹噹高管闞敏對此不予認可,孰是孰非還是要看真正的股權結構,李國慶的計算方式,看似過半,實則未必,仍需充分證據資料予以佐證,現階段不宜妄下判斷。
二、瑕疵的股東會、董事會通知可能導致決議被撤銷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噹噹公司事件中,李國慶的會議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就成為值得關注的細節:若公司章程就有明確約定,李國慶召集會議的程序應遵從章程約定,若無約定,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可見,其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合約,是該細節認定的關鍵。
三、章程對待決議事項通過比例的約定是決議能夠通過的度量依據
通常情況下,公司章程應明確約定公司是設立董事會,亦或是隻設置執行董事。噹噹公司事件中,從網上流傳的《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看,其公司應當是未設立董事會的,而對董事會產生與否以及董事成員的提名後的通過比例,則需要結合公司章程中對普通表決事項以及特別表決事項的約定來度量,若公司未將成立董事會以及候選人當選董事等議題列為2/3表決權特別表決事項的話,那表決權過半數情況下即可通過。
噹噹公司實際股權結構未知,且李國慶的名義登記股權為僅為27.51%,俞渝所持股權的半數的表決權,並無充分法律依據可由李國慶行使,即使加上小股東的表決權,從表象上看,似乎不足以達到通過比例,仍需證據補強加以判定。
四、董事長、總經理控制印章於法不悖
對於公司印章的權屬問題,通說認為印章系公司這個獨立法人企業享有,但對於公司內何人能夠持有公司印章,我國法律並無規定。不過,一些司法判例認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是於法不相悖的。結合《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可見,噹噹公司案件,董事會換屆的實質目的,還是為了在控制董事會基礎上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併合法持有印章,完成對公司經營權的控制。
噹噹公司印章被李國慶“合法接管”後,你方唱罷我登場,此方指責彼方非法搶奪,彼方認定此方權利喪失,一字一言的斟酌,都是雙方在事實和法律評價基礎上的觀點輸出,透露出法律掌舵的濃厚氣息,讓這些子彈再飛一會兒,也許事件的全貌就在前面,法律的定性亦不會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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