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做的事和自己想做的事哪個更重要?

鄭極夫


“必須做的事和自己想做的事哪個更重要”?當然是“必須做的事”更重要,這決不能有迴旋的餘地。“而自己想做的事”,未必就是至關重要的事。

必須做的事,要麼是法律、制度和道德等具有約束力的事,要麼就是不做不行的事。最典型的也是很普通的事,就是上班工作,在其位,必須謀其政。並且根據工作性質,還必須將個人所負責的工作做好,做不好就要承擔被處罰的責任。

還有就是居家生活過日子,上有老,下有小。突然冒出一件令人措手不及的事,就是自己不想去做的事,也必須得去做。例如缺糧少米,親戚家人生病和朋友有難等等。哪一件事不是“必須(要)做的事”?

所以說,必須做的事,不論是個人願意不願意去做,自己想做還是不想做,都必須得做,而且要求還必須得做好,做不好就會面臨著受到懲罰。

至於“自己想做的事",未必就是必須做的事。就是個人想做,也要分個輕重緩急,也要有個主次之分。自己想做的事,那僅僅是個人的愛好與興趣,在不影響公事、大事和家務事的前題下,只要時間允許,作為個人的業餘興趣愛好,調節生活未嘗不可。但切忌本末倒置,緣木求魚。

所以說,“必須做的事和自己想做的事”當然是前者更重要。在必須做的事與自己想做的事二者之間,做人做事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臉面鬍子一把抓,分不清主次遲早是會吃虧的。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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