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縣政府決定:
自2020年1月18日起在金湖縣以下區域和地點全天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全天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
金湖縣城區黎東河以西、同泰大道以東、金寶南線以北、後三河圩堤以南範圍內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特殊情形:
(一)縣人民政府因應對汙染天氣或其他特殊情況啟動大氣汙染應急預案時,在應急預案規定適用的區域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黎城街道、縣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宣傳和組織管理工作,確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貫徹執行到位。禁放區域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明確守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
(三)涉及煙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四)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貼心小提示
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同時,需要提醒的是:
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將面臨處罰!
★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依規將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少放一次煙花
就能為改善空氣質量做出一份貢獻
廣大市民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
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
區域、場所和期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並積極舉報
違規生產、經營、儲存、運輸
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 對舉報查實的,給予獎勵,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 舉報電話:金湖縣公安機關110。
金湖縣城區禁放區域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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