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案,法學院大二女生感同身受冷思考

作者:謝縈靚,上海政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二年級。原題:憤怒過後的冷思考: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案述評。


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案,法學院大二女生感同身受冷思考


4月9日晚,知名時政期刊《南風窗》在其官微及公眾號發佈《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三年,揭開這位總裁父親的"畫皮"》一文,引發熱議,隨著事件不斷髮酵,更多案件細節進入公眾視野。

●三次報案,兩次立案:李星星的坎坷求助路

據《南風窗》報道,花季少女李星星(化名)在被“律界精英”、總裁"養父"鮑某明收養的近四年時間內遭受長期性侵。2016年初,剛滿14歲的李星星在網上向醫生求助,明白自己被強暴後在北京第一次報案,但事情最終不了了之。

不久後,鮑某明帶李星星遷居煙臺。在接下來的三年裡,身心雙重的痛苦不斷折磨著仍未成年的她。2019年4月8日,李星星自殺未遂,被人救下後送警。次日,李星星前往煙臺市芝罘區某派出所第二次報案。出乎意料的是,李星星等來的是派出所的一紙《撤銷案件決定書》。此後,李星星精神狀態每況愈下,數次嘗試自殺,其母為救女兒輾轉奔走。最終在幾位律師的幫助下,2019年10月9日,該案第二次立案。

但在第二次立案後,該案進度再次陷入停滯。求助無門的李星星母女向住所地南京派出所第三次報案。

4月9日深夜,芝罘警官在線官微發佈案情通報,稱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行中。11日凌晨,煙臺市公安局發佈警方通報,公安局已組成工作專班,將對案件事實及公眾關注的相關問題進行全面調查,並及時公開結果。

截至目前,央視熱評、人民日報等官方媒體均對此案發表評論,多名公眾人物為李星星公開發聲,大量民眾呼籲儘快查清真相。本案當事人鮑某明已辭去中興通訊相關職務,並被傑瑞集團及西南政法大學解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鮑某明聲稱此事說來話長,但自己並未觸犯法律底線,和李星星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隨後,李星星接受媒體採訪,回應"自己並不認同鮑某明沒有性侵她的言論",希望警方能夠公正處理。11日深夜,鮑某明姐姐發聲稱,鮑某明和李星星並非養父女關係,女孩和其母親曾去過鮑某明的老家見過父母。

●憤怒之餘,仍需冷靜:鮑某明案三問

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案一經曝光,引發輿論轟動。在相關話題下,"讓鮑某明下地獄"、"立刻執行死刑"等情緒激動的言論隨處可見,煙臺警方也在不間斷地遭受辱罵、指責。但正如人民日報微評中提到的"法律問題須在法治軌道內解決",本案尚在偵查過程中,目前我們所獲知的案件事實來自於新聞報道,並不全面,不能視作完全意義上的真相。在對案件時間線及已公佈的進展情況進行整理時,我們不難發現,本案仍存有諸多未調查清楚的疑點,以及眾多極易混淆的法律問題。在憤怒之餘,我們更需要對疑點進行追問,對仍需關注的問題進行思考。在諸多疑問中,本文將選擇當前事件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探討。

一問:鮑某明與李星星是否屬於"養父女關係"?

據查,鮑某明為1972年生人,與2001年出生的李星星年齡相差29歲。而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同時,《收養法》第十五條還規定了關於進行收養的一系列程序。從法律層面上來看,李星星的生母將她送養給鮑某明,並不滿足法律規定中對於收養條件和程序的要求,

兩人的收養關係並不成立

二問:李星星的母親與鮑某明的相識,是否只是偶然?

通過《南風窗》的報道,我們可以獲知鮑某明和李星星的母親家庭條件懸殊,他們二人因何故,通過什麼途徑被網友介紹相識?李星星的母親是否與鮑某明結婚?如果二人並未組成家庭,李星星的母親為何會同意鮑某明單獨帶走女兒?幾年來李星星與母親一直通過電話聯繫,從未見面,李星星的母親作為孩子生母監護是否失職?

必須強調的是,我們提出這些疑問,並不是為了宣揚"被害人有罪論"。在這一案件中,將矛頭指向被害人的母親無疑是對這個家庭的二次傷害,但如果不弄清真相,同樣無益於幫助和保護李星星。結合《南風窗》報道中提到的"鮑某明多次訪問與送養女寶寶相關的空間和用戶信息"的描述,我們不免會提出這樣的疑問:鮑某明與李星星的母親的相識是否只是網友偶然介紹與鮑某明深沉心機的結果?在李星星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無辜的女孩未被發現?李星星案件究竟是個案,還是有組織有計劃犯罪鏈條中的一個環節,都需要進一步調查。

三問:若查證屬實,鮑某明的性侵行為是否能定強姦罪?

在關於鮑某明案件的討論中,最受輿論關注的問題莫過於鮑某明能否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受到何種程度的法律制裁。本案中的受害人李星星在遭受性侵時剛滿14週歲,在持續遭受性侵時仍為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為受害者的性侵案件,一直以來備受學術界及司法實踐的廣泛關注,同時也是實務工作中的難點。

在討論鮑某明的性侵行為能否定為強姦罪時,我們需要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煙臺警方當初撤案的依據是什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在李星星報案後,煙臺警方次日即立案,同時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後經偵查,煙臺警方認為鮑某明"沒有犯罪事實",因而撤案。按照刑訴法律規定,煙臺警方撤案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根據新聞報道,李星星在報案時提供的"帶有精液和血液的衛生巾"、"鮑某明擦拭過的衛生紙",以及家裡監控可能錄下的內容是否真的沒法證明有犯罪事實,有待進一步調查。

鮑某明身為法律界人士,選擇在李星星剛滿14週歲後不久實施第一次性侵,顯然是為了規避刑法中對於"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其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姦"的認定規則。雖然在2013年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提出了"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這一濫用信任地位強姦的觀點,但其中的關鍵仍在於被害人非自願。

李星星受侵犯時雖尚為未成年人,但已年滿14週歲,如果無法拿出李星星並非自願與鮑某明發生性關係的明確證據,將很難在法律軌道內令鮑某明受到制裁。幸運地是,在數次調查和筆錄中,李星星都提供了自己保留的"帶有血液、精液的衛生巾、鮑某明擦拭過的紙巾、電視上兒童色情片的播放記錄照片、鮑某明準備施暴過程的照片"等物證,以及醫生出具的外傷診斷書這些確鑿的證據,都能在調查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同樣不容樂觀的是,李星星長期處於鮑某明的暴力毆打與言語控制下,患有嚴重的心理疾病。據她本人向《南風窗》記者所述,"自己後來會發病,按照鮑某明的要求去說一些話",再加之在煙臺派出所接受筆錄時遭受了二次傷害,她對案件的內容記憶上產生了混沌,心理疾病的困擾也會使她對案件中的時間、細節出現混淆。如果缺乏足夠專業的引導和治療,對於判斷李星星本人是否自願,以及性行為是否違揹她的意志會產生不利影響。

●結語

從伊藤詩織到林奕含,從近年來屢屢曝光的性侵案中的女學生到今天的李星星,我們目睹了太多花季少女被傷害和摧殘的悲劇。李星星,她本該擁有閃亮發光的人生,她應當已經進入大學,享受青春,邂逅愛情。但星星最終卻是被迫失學,承受身心痛苦。筆者本人是上海政法學院法學專業的大二學生,和李星星年齡相仿。作為未來的法律人,我們關注李星星案件,儘可能的尋求事件背後的真相,最終的願望是讓知法犯法,利用法律實現自己私慾的人受到懲罰,同時希望不再出現下一個"李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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