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合作社“一把手”被查處:強化對集體資產及其管理者的監管

近年來,各地供銷合作社系統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時有發生,包括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高守良,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錢斌,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主任青理東等一批供銷合作社系統“一把手”被查處。消息曝光後,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

供銷合作社系統的腐敗問題,既有同其他領域腐敗問題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點。供銷合作社歷史悠久,1954年就建立了全國統一的供銷合作社系統,成為農民生產生活需要、組織農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改革開放後,在市場經濟衝擊下一度衰敗。1995年,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恢復成立,隨著供銷合作社改革不斷深化,供銷合作社系統得到了恢復。到2018年底,全系統有縣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機關2783個,有基層社3萬餘個,組織農民興辦的各類專業合作社19萬餘個,各類法人企業2.2萬餘個。供銷合作社幾次改制,組織性質、職能職權多次調整,現有組織成分多元,資產構成多樣,既有機關和企業,又有事業單位和協會,且大多參與市場化經營。特別是近年來,供銷合作社四大主營業務農資、農產品、消費品、再生資源經濟效益明顯提升,項目合作開發多,涉及資金數額龐大,腐敗風險高。

有供銷合作社系統落馬官員坦言,“項目合作開發建設、改制期集體資產處置、內部管理等均是廉潔風險點”。梳理分析典型案例,供銷合作社系統腐敗頻發,和外部監管、內部監督的缺失與乏力緊密相關。供銷合作社是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其資產系集體所有而非國有。在一些地方,當地國資委對其沒有資金監管的法定職責,僅負責其黨的關係和領導幹部管理,上級監督缺乏著力點;廣大社員職工對供銷合作社的瞭解、參與程度低,不能進行有效監督;一些供銷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不規範,班子成員內部的監督制衡作用無法發揮,一把手“一言堂”現象嚴重。

治理供銷合作社系統腐敗問題,在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懲治的同時,還需要對症下藥,靶向治療,著力強化集體資產及其管理者的監管。

從各地實踐看,一方面,要健全體制機制,推動完善內部管理規範。針對集體資產、社有資產處置中的風險,要認真梳理社有資產投資、合作、購建、處置等實施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強化資金管控,完善風險防控,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機制。對社有資產、拆借資金及自身擁有的土地和房產等分戶建立規範的產權登記檔案,明確承辦部門、崗位職責和保管利用制度,定期對資產變化情況進行跟蹤問效。針對議事程序不規範、一把手權力大問題,要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堅持一事一議,主要領導重大事項討論末位表態,堅決防止個人說了算、搞暗箱操作、不負責的情況發生。要以問題為導向,建章立制堵漏洞,推動形成權責明晰、制度完善、程序規範、監督有力的管理體系。

另一方面,要做細做實監督,以監督的強化落實抓早抓小、源頭治理。首先是明確主管部門,強化監管責任,落實上級黨組織的全面監督職責,特別是上級一把手抓好下級一把手,層層壓實責任,運用好“第一種形態”,多談話提醒,咬耳扯袖,防微杜漸。要強化監事會、派駐紀檢監察組、機關紀委等的監督職責,重點對“關鍵少數”領導班子成員和“關鍵環節”重大資金決策進行監督。及時有效做好信息公開公示,主動接受幹部職工、群眾監督,推動形成監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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