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兒女買房,你不得不懂的物權法知識

為兒女買房,你不得不懂的物權法知識

在近期剛剛大結局的熱播劇《安家》中有這樣一段劇情,老嚴包子鋪的老嚴夫婦起早貪黑,在巴掌大的早餐攤上,辛苦一輩子攢下三百多萬買了房,架不住孩子的央求,加上了準兒媳的名字。

正當兒媳懷孕,老嚴夫婦退了以前租的房,大包小包準備入住新房照顧兒媳時,沒有人認為他們是房子的主人,親家母反倒寒暄要邀請他們來做客。看著親生兒子為難的表情,老嚴夫婦神情落寞地離開。

無家可歸的老嚴夫婦無奈住到了巴掌大的包子鋪的夾縫裡,住得不但委屈,還因此導致包子鋪被停業罰款······讓不少觀眾氣得牙癢癢。那麼這其中又有什麼法律知識點呢?今天就給大家說法:為兒女買房,你不得不懂的物權法知識。


01

全款出資與房產歸屬

為兒女買房,你不得不懂的物權法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例外規定一般是指徵收、繼承等特殊情形。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通俗來講,一般情況下,在房屋買賣這個情景下,從看房到談判再到合同簽訂,最終房產證上登記誰的名字,誰就是房子的主人,房產就歸誰所有。

這樣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房產作為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其流轉和歸屬必須做到公示公信,才能有效維護經濟秩序。所以物權法明確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故物權法定、公示公信、一物一權成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劇中,老嚴夫婦將用畢生積蓄所買的房屋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從法律的角度講,這一房屋屬於老嚴夫婦兒子和兒媳的房產。

說到這裡,再想到老嚴夫婦離開時的黯然神傷,這一劇集播出後,引起社會上的強烈反響,很多網站文章譴責老嚴夫婦兒子、兒媳的做法;也譴責中介房似錦不聽徐姑姑中肯的建議、不替老人考慮,極力促成老嚴夫婦全款買房的做法。

02

產權確認與借名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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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老嚴夫婦這樣拿出畢生積蓄買房落在兒女名下的情況,在實踐中很常見。發生矛盾後,一些老人都抱著一輩子為孩子活的思想,落寞離開······但也有越來越多的老人通過訴訟的途徑主張權利。

實踐中,在老人遇到這類問題時,或是好友、或是親朋最常勸慰老人的方法都是勸老人來法院“確權”,把房子要回去。這樣買的房,老人還能通過確權要回去嗎?

正如上一個問題所述,因為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一物一權原則,確定了在房產這樣重要的不動產權屬的問題上,不允許小家庭在購房時內部商量的合意來創設物權,更不允許這樣的合意來替代登記創設的產權。所以老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無法通過訴訟途徑實現確權的目的。

實踐中,也有老人持借名買房協議來法院起訴子女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糾紛。老人以實際出資且與子女存在借名買房協議,在家庭產生糾紛後,起訴子女作為出名人,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過戶給實際出資的借名人父母。在實踐中,如果協議真實、出資情況屬實,且不存在規避政策等因素的,子女作為出名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借名買房的協議約定。

03

款項出借與資金贈與

為兒女買房,你不得不懂的物權法知識

中國人含蓄內斂的性格在父母子女關係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家庭成員之間不善表達情感、願望等。

老嚴夫婦家房子怎麼買、誰來籤合同、落誰的名字,劇中並沒有過多的情節來討論這些內容。所以很難判斷老嚴夫婦拿出畢生積蓄是否一定是對兒子和準兒媳的資金贈與。

在購房這類家庭重大事項中,建議大家還是要充分協商,無論從房屋的選擇還是款項的支付方式,以及產權登記的確定,以至後來的如何居住等問題。

打開天窗說亮話,即便沒有形成書面協議,也會有口頭協議的約束力量;正是因為老嚴夫婦在買房時欠缺了這個環節,老人張不開口,兒女順水推舟,就把老人推出了家門。如果能夠形成書面的協議,關於如何買房、如何出資、如何產權登記、如何居住,那麼一方面是制約,避免家庭矛盾的產生,另一方面也是對權利的保護。

當然,在實踐中,遇到的最常見的情形還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父母的出資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而雙方又各執一詞。在這種情況下,更多的是依據雙方的財產狀況、親疏關係等等進行利益平衡和價值判斷。

為兒女買房,你不得不懂的物權法知識

比失去畢生積蓄更讓老嚴夫婦傷心的是失去了子女的孝心。買房時,兒子和準兒媳口口聲聲說會好好孝敬老嚴夫婦,但卻讓父母無家可歸······法律可以填平損失、實現權利層面的公平正義,但卻很難修復情感的創傷。在此也呼籲,無論父母還是子女,都應該傳承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積澱的傳統美德,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為兒女買房,你不得不懂的物權法知識

來 源:人民法院報、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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