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徵率的通知


鄂爾多斯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徵率的通知

鄂地稅發[2007]403號

為進一步規範我地區土地增值稅徵管,經局務會議研究決定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徵率,具體調整標準如下:

一、達旗、蒙西地區普通住宅按1%的預徵率進行預徵,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別墅)按1.3%的預徵率進行預徵,別墅、庫房(包括車庫、車位)按1.5%的預徵率進行預徵,商業用房按2%的預徵率進行預徵。


二、鄂旗、鄂前旗、烏審旗和杭錦旗地區住宅和庫房(包括車庫、車位)按1%的預徵率進行預徵,商業用房按2%的預徵率進行預徵。

三、我市其他地區普通住宅按1.2%的預徵率進行預徵,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別墅)按1.5%的預徵率進行預徵,別墅、庫房(包括車庫、車位)按2%的預徵率進行預徵,商業用房按3%的預徵率進行預徵。

四、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徵收。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文件與本文件相牴觸的以本文件為準。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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