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標的物發生了毀損的風險,應該由賣方承擔,還是由買方承擔?所謂風險的承擔,就是最終誰來支付標的物的價款的問題。
這需要討論風險的轉移問題,接下來我對此進行詳細論述。
【直接轉移的風險承擔】
1、當事人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
2、如無特別約定,風險自直接交貨(佔有即可,不要求所有權轉移)時轉移(合同有效)
上述要件齊備時,交貨後,貨物毀損滅失的,由買方承擔損失,未交貨即發生毀損滅失的,賣方承擔損失。
此種規則很常見,也為一般人所理解。
【間接轉移的風險承擔】
何為間接,常見的情形就是需要運輸的貨物,這種情況下,貨物需要經第三人之手,故我稱之為間接轉移。此時,就介入了承運人,即運輸貨物的“人”。
(一)非在途貨物買賣
非在途貨物買賣,即買賣合同並非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籤訂的就是非在途貨物買賣。
1、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
(1)買賣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交貨地點的,則承運人在到達指定地點交貨之前,貨物風險不發生轉移。即貨物在路上毀損滅失的,損失由賣方承擔。
(2)未明確約定交貨地點的,貨物交付承運人時,風險轉移至買方。即貨物在路上毀損滅失的,損失由買方承擔。
(二)在途貨物買賣
在途貨物買賣,即買賣合同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籤訂的就是在途貨物買賣。常見的情況就是,買方買來的正在運輸的貨物未到達之前,該買方又將在途的貨物買給他人。
此種情況下,在途貨物買賣合同一經簽訂,貨物風險即轉移。比如,甲賣給乙一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乙又將該車貨物買給丙,此時貨物在途中發生毀損,滅失的,損失由丙承擔。
【特殊情況】
對於買受人已經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時的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法律並未作出規定。主流觀點認為應由出賣人承擔風險。
例如,甲將房屋賣給乙,已經交房,但還未過戶登記,就在此時,房屋因泥石流被沖毀,此時風險由誰承擔?此時,按照風險承擔的規則,應由乙承擔風險,乙如未交付房款的,應當交付房款。
又如,甲將房屋賣給乙,已經交房,但還未過戶登記,後甲將房屋賣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就在此時,房屋因泥石流被沖毀,此時風險由誰承擔?一般認為,風險由甲承擔。因為,甲將房屋過戶給丙後,乙無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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