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無故截留土地補償款,承包人討要無果訴至法院終得還!

1996年11月,杜良朋有意發展果園種植,經過再三考慮,出面與村幹部多次申請,終於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本村荒山30畝,期限為35年。1997年,杜良朋自購樹苗,在承包地內栽種了核桃、花椒、板栗等多種果樹,共計1500餘棵,2005年因國家建設需要,所承包經營的果園被徵收,縣國土資源局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對老杜種植的果樹進行了清點。

村委會無故截留土地補償款,承包人討要無果訴至法院終得還!

在徵地補償款支付過程中,國土資源局將補償款,全部支付給了村委會,而村委會在收到補償費後,認為荒山是集體的,老杜獨得這一大筆補償款太令人眼紅,村委會就截留了八十四萬補償款。僅將其中一部分交給了杜良朋,為此老杜多次在村委會和國土資源局交涉無果,無奈將國土資源局訴至法院,要求其補償自己所種果的補償款不足部分八十四萬元。那麼補償款的發放,究竟是國土資源局還是村委會的職責?杜良朋到底應該向國土資源局還是村委會主張補上自己的不足部分?

村委會無故截留土地補償款,承包人討要無果訴至法院終得還!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補償方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具體到本案,補償方案應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施,表面上是村委會侵犯了老杜獲得補償的權利,但實際上是由於國土資源局把果園的所有人的土地補償款發放給村委村委會造成的,應該以國土資源局為被告,更能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本案中牽涉的補償款屬於法律上規定的“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亳無疑問,這是應該完全支付給承包人的補償。雖然這項款項,通常情況下與土地補償費一起直接支付給村民所在的村委會,然後由村委會支付給村民,但村委會收到該款項後不及時足額髮放給承包人,並藉故截留八十四萬元,嚴重侵害了承包人杜良朋的權益。

村委會無故截留土地補償款,承包人討要無果訴至法院終得還!

經過法庭的多方調查,查明確認杜良朋承包荒山種植果樹的事實確實,村委會截留補償款是嚴重錯誤的。國土資源局做為土地徵收實施部門,應該直接將補償款發放給土地承包人,將補償款發放給村委會後造成錯誤截留,國土資源局有責任督促村委會立即將餘款發放給原造杜良朋。

村委會無故截留土地補償款,承包人討要無果訴至法院終得還!

歷經多次奔走交涉無果的八十四萬元補償款最終由法院裁定後終於到了杜良朋的手中,在整個討款過程中,老杜深感一個普通百姓和村委會對決的艱辛和無助,也深刻感受到,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權力就會吃虧走彎路,每一個公民都應該學法,知法,守法,更應該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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