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採伐自己種的樹木是否構成犯罪?

【案情】

農民王某在家裡承包了一片山來種植樹木。幾年後,看著已經成材的樹木,王某就想砍一些賣了。在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王某僱人砍伐樹木大約15立方米。後經村民舉報,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分歧】

對於王某是否構成犯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雖然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但是樹木是自己種植的,自己有權利砍伐自己種的樹木,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自己種植的樹木,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濫伐林木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森林法》的規定,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也就是說砍伐自留山上的樹木是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如果砍伐自家種的樹沒有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得到相關的許可,則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其次,根據《刑法》,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屬於濫伐林木罪。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綜上,王某在未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採伐數量已經超過10立方米,其行為已經構成濫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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