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發放年終獎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2018-10-16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諮詢問題

1、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後,一次性年終獎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諮詢問題

2、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後,企業如果計劃發放2018年度員工的一次性年終獎金,安排在2018年12月底發放和在2019年1月份發放是否計稅金額會有差異?

3、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後,新版工資薪金個稅起徵點、稅率、速算扣除數從2018年10月1日起開始使用,是否適用於以後年度取得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收入的個稅計算?

問題回覆: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您諮詢的問題已收悉,現回覆如下: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有關規定和計稅方法繳納稅款,但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享受一次。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後的商數,按照財稅〔2018〕98號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對於在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個人工資收入低於5000元的,可以先從全年一次性獎金中減去“當月工資收入低於5000元的差額”,就其餘額按上述辦法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稅款。 2018年10月之前,如果您已經使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按照規定,今年四季度發放的獎金,不能再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2019年發放2018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收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有疑問歡迎撥打12366諮詢。 衷心感謝您對廣東12366納稅服務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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