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網絡行為的影響及審理難點和對策分析


離婚糾紛案件是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和派出人民法庭幾乎每天都要面對的最大類型的民事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始終佔有較大比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網絡給老百姓提供了各式各樣的行為平臺,其發展到今天已成為老百姓不可或缺的生活舞臺,不可避免地對大家的婚姻生活造成這樣或那樣的影響。筆者通過對某縣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的網絡行為導致的離婚案件進行分析,歸納出網絡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的影響,並總結出審判實踐中出現的難題,進而提出相應的審理對策。

離婚案件中網絡行為的影響及審理難點和對策分析

一、網絡行為導致的離婚案件的特點 

1、在總離婚案件中網絡導致的離婚案件比例不斷增加。2012年受理離婚案件498件,網絡導致的離婚案件33 件,佔6.6%;2013年受理離婚案件717件,網絡導致的離婚案件69件,佔9.6%;2014年上半年受理離婚案件414件,網絡導致的離婚案件44件,佔10.6%。  

2、當事人年齡偏小,結婚時間較短。三年受理的網絡導致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平均年齡只有25歲,最大的不超過35歲。結婚不到一年的佔10%;結婚1至3年的佔50%;結婚3至5年的佔40%。 

3、女性提出離婚佔比例大。網絡導致的離婚案件女性提出離婚的比例,2012年佔83%,2013年佔90%,2014年佔75%。 

離婚案件中網絡行為的影響及審理難點和對策分析

閃婚閃離

二、網絡行為對婚姻的影響

1、網識拓寬了未婚男女雙方相識的途徑。男女雙方的傳統相識途徑主要是經他人介紹相識和自行結識;這裡的自行結識主要是通過親屬圈、同學圈、同事圈、朋友圈、工作圈等熟人圈或偶遇相識。而網絡的發展給使得自行結識的途徑大為拓寬,熟人圈已不再成為男女雙方相識的主要途徑,網絡相識大大增加了現實生活中極少出現的偶遇。

2、網戀縮短了未婚男女雙方相戀的週期。男女雙方通過網絡相識後會因為對方的網絡行為產生男女之間的好感,進一步有可能發展為未曾謀面的網戀。當雙方相約見面後,由於之前已有了一定的瞭解和認知,從而縮短了雙方現實生活中相戀的過程。

離婚案件中網絡行為的影響及審理難點和對策分析

閃婚

3、網婚增強了未婚男女對婚姻的認知。網婚的雙方雖然並不實際生活,但由於網絡具有較強的現實模擬性,雙方通過網婚行為中的模擬體驗,可以在未婚的情況下對婚姻有一定的瞭解。

4、網識、網戀、網婚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已婚男女的現實婚姻。如果網識、網戀、網婚等行為中的一方或雙方是已婚者,那麼這些行為中所包含的情感因素極有可能對現實婚姻造成負面影響,甚至成為現實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

離婚案件中網絡行為的影響及審理難點和對策分析

5、溺網行為會成為婚姻雙方感情危機的重要原因。導致婚姻感情危機的傳統不良行為主要有酗酒、賭博、吸毒等,而近年來由於一方沉溺網絡引起感情不和的情形愈來愈多。

6、網絡物品豐富了婚姻雙方的財產範圍。網絡物品本身所具有的特定財產屬性,使得婚姻雙方的財產範圍從現實財產擴展到了虛擬財產。

三、上述影響給離婚案件審理帶來的難題及相應審理對策

1、婚前的網識、網戀、網婚行為是否是判斷夫妻雙方感情基礎薄弱的因素。由於上述行為往往與“不真實”、“不可靠”、“不現實”等詞眼相聯繫,於是有觀點認為通過上述行為步入婚姻殿堂的雙方屬於感情基礎薄弱。而上述行為僅是有別於傳統的男女雙方接觸方式,與感情基礎薄弱與否並無必然的聯繫。所以該觀點值得反思,在案件審理中應對於婚前的網識、網戀、網婚行為給予客觀評價。

2、婚後的溺網、網戀、網婚行為能否成為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准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前四項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多發性的離婚原因,第五項屬於補漏性的規定。所以,當夫妻之間因一方出現溺網等惡習屢教不改,或網戀、網婚等精神出軌情形,導致夫妻之間感情徹底破裂,法院可以分別適用上述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而准予離婚。

3、網婚能否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網婚是指在網絡上組建的一種虛擬的、只存在於網絡上的、精神上的所謂“婚姻”。由於網婚並未到法定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也沒有在現實生活中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不能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

4、網絡物品能否在離婚訴訟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對於此問題,觀點分歧較大,需進一步加強調研和在實踐中探索。在成型意見出臺之前,審理中就此問題應加強 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

四、解決此類問題的對策  

1、加強社會責任、家庭責任教育。加強網絡道德建設和教育,制定簡單但有效的網絡適用規則,對網絡行為進行有效地規範和自制;規範網絡環境,構建健康的網絡文化,宣揚正確的婚戀觀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精神嚮導;構建婚戀觀教育體現,完善社會教育功能。一方面要加強對婚戀觀教育、諮詢等各類人才的培養與培訓,另一方面要積極構建各級各類戀愛諮詢、婚前諮詢、婚姻評估、婚後輔導等機構,完善我國的婚戀觀教育體系,幫助人們更好地應對戀愛、婚姻、家庭生活的各種困難和挑戰。

2、培養共同興趣愛好,增進夫妻情感交流。農村夫妻大多沒有經過戀愛階段,感情基礎薄弱,即使有少數的夫妻經歷過戀愛也會在油鹽醬醋的平淡生活中淡化下來,為了生計忙碌,感情逐漸消磨殆盡,因此夫妻感情保鮮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培養共同的興趣愛好,例如共同散步、做家務等,在共同活動中增加夫妻之間的互動交流,培養增加夫妻之間的互信、互愛。相互之間多交流,經常關心對方,幫助對方疏解壓力,讓對方感覺家庭的溫暖。經常反省自身有無令人討厭之處,想辦法改變一下現在的生活方式。人是群居動物,需要溝通、交流,在溝通交流中不斷昇華感情。  

3、加強離婚案件的調解。加大調解的力度,審判中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原則,努力樹立全案調解的觀念,對每個離婚案件均著重調解,決不放棄,促成雙方和解。加強對當事人的說教工作,給當事人解釋法律,闡明離婚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促使案件調解成功。不論是調解解除婚姻關係,還是調解維持婚姻關係,都能夠使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得到緩和,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繼續或重新開始新的婚姻生活,從而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4、擴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婚姻關係不是單純的財產關係、契約關係,而是一種複雜的社會關係或倫理關係。夫妻關係中一方對他方享有絕對的、排他的、專有的感情寄託及性權利,是構成婚姻大廈的基石。適當擴寬對損害賠償證據的採信,在女方舉出初步證據和損害後果後,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證據如相關照片、錄像、書信、手機短信息、悔過書、證人證言等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過錯行為。如男方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則對女方提供的證據予以採信,推定其存在過錯行為。另外,對受害方提供的偷拍、偷錄證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對於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證據有其他證據印證的作為定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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