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生包麗去世,牟某翰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我要樂觀一些,牟某翰應承擔一部分民事賠償責任。

依目前的公開信息,牟某翰的侵權行為極可能是包麗採取自殺行為的誘因,牟某翰應在引發誘因的範圍內承擔與其責任相適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說不用承擔責任的,一般有如下理由:

  • 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便有抑鬱症也不等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法院對過分干預社會的“正常交往”始終心存顧慮,過錯程度較輕微(一般案件);
  • 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特定關係人可能存在重大過失;

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牟某翰的行為一定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司法實踐會有傾向,即一般程度的責罵(我把這個稍微類型化,比方說成績不好老師批評之類的)造成受害人自殺的,不承擔法律後果。

但至於,需要承擔責任和不需要承擔責任的界限在哪裡,是需要個案推動的。

就好比,於歡案件對正當防衛制度的推動。於歡案絕對不是第一個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案件,但因為民眾的普遍關注,司法更加嚴謹、公開、公正,也更符合普通人心底的正義。有於歡案作為支撐,後面的法官也更加“敢於”認定正當防衛,從指引、規範普通人日常生活的角度具有相當的意義。

我甚至相信,司法實踐,也在“等”這樣一個極端的案件,通過公開的判決,告訴我們所有人,哪裡才是社會交往的界限。

現階段,類牟某翰的“精神控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步子跨得有點大,但民事責任,是有明確法律規定和民意基礎的,就目前公開的信息看,我認為夠判了,至於責任比例,確實不宜過大。

你們認為20%責任比例是大了還是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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