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到底!孫楊律師團隊:將依法律程序在30日內提起上訴

【孫楊將30日內上訴】11月15日,孫楊藥檢爭議事件的聽證會在瑞士蒙特勒進行,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2月28日公佈了結果,最終孫楊被禁賽八年,從2月28日起生效。根據CAS此前發佈的通告顯示,此次判定並非終審,孫楊可以在30天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凡是仲裁地為瑞士的裁決,瑞士聯邦法院均可行使撤銷權,並且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仲裁行使撤銷權的唯一審判機構,其他國家的法院不能受理針對CAS裁決撤銷提起的上訴請求。也就是說,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孫楊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了。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位於洛桑,其是瑞士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職責是處理涉及聯邦法律、國際公法、州與州之間關係的法律案件,管理聯邦(或州)有關政治權利的修訂。同時,還需要解決國際體育仲裁庭的糾紛。

  自2009年始,體育仲裁上訴案件出現猛增趨勢,約佔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所有仲裁上訴案件的一半。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撤銷,仲裁程序是法院關注的重中之重。

  據瞭解,在此次的上訴當中,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白顯月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很難,勝訴的概率很低”。白顯月擔任國際體育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亞運會體育仲裁庭六名仲裁員之一。

  他表示孫楊和母親針對抗檢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好反興奮劑規則的理解是有偏差的,WADA的規則允許你在檢測時提出紙面異議,毀壞檢測容器瓶子沒有任何價值,孫楊團隊這樣做的後果是災難性的。

  並且在庭審現場,孫楊和母親是非常強勢的,孫楊的母親楊明一直反覆要求講述當晚的全部過程,到那時她在規定的5分鐘延長後,她仍無法完成發言,被匆忙帶下場。2月29日,孫楊律師張起淮發佈律師聲明,孫楊將依照法律程序在30日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在聲明中表示,2020年2月28日是黑暗的一天,它讓邪惡戰勝正義、強權取代公理的一幕展現於公眾眼前,本案因2018年9月4日賽外檢查引起。

  哎,希望他能上訴成功吧。那麼,關於國際仲裁你瞭解多少?國際仲裁機構分幾種?國際體育仲裁適用哪些法律?

國際仲裁機構分幾種?

  1、臨時仲裁庭

  臨時仲裁庭是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在法律規定或允許的範圍內,由雙方當事人選出的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仲裁庭。臨時仲裁庭一般無固定的組織、辦公地點、辦事人員和仲裁規則,它在審理爭議並作出裁決後,即行解散。臨時仲裁曾經是仲裁的主要形式,現在仍常被採用。從立法上講,有些國家的仲裁法規定了臨時仲裁,有些國家的仲裁法則未加規定。

  2、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是依據國際條約或一國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稱、地址、人員及辦事機構設置、組織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規則的仲裁組織。現在,如果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一般都提交常設仲裁機構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國際性常設仲裁機構

  (1)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它成立於1923年,是國際商會下設的常設仲裁機構。國際商會的總部設在巴黎。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是當今世界上提供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服務較多的和具有廣泛影響的國際仲裁機構,是國際商事仲裁的一大中心。

  (2)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該中心於1965年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倡導下,簽訂了旨在解決有關國家與其他國家國民問投資糾紛的《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的公約》。該公約於1966年生效,目前已有近百個成員國。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設在美國華盛頓,專門處理國際投資爭議。

  地區性常設仲裁機構

  (1)美洲國家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它是拉丁美洲國家成立的一個區域性國際仲裁組織。1975年拉美12個國家簽訂了《美洲國家國際商事仲裁公約》。

  (2)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商事仲裁中心。它是由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組織設立並制定仲裁規則。該仲裁中心設在泰國曼谷。

  3、國別性常設仲裁機構

  (1)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它成立於1917年,是瑞典全國性的仲裁機構。

  (2)倫敦國際仲裁院。它成立於1985年,制定、使用了新的《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當事人也可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3)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它成立於1910年,設在瑞士蘇黎世,有《瑞士聯邦蘇黎世商會調解與仲裁規則》。該仲裁院既受理國內商業和工業企業之間的爭議案件,也受理涉外經濟貿易爭議案件。由於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國,國際上較多的經貿糾紛都交給它仲裁。

  (4)美國仲裁協會。它成立於1926年,總部設在紐約市,並在全國各地設立分會,是美國最大的綜合性常設仲裁機構。

  (5)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它成立於1950年,總營業所設在東京,在神戶、名古屋、大阪和橫濱也設有營業所。

  (6)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成立於1985年,是一家按香港公司法註冊的有限保證責任的非營利性公司。它是在許多公司、專業機構、律師行及香港政府的支持和鼓勵下成立的,不受政府或其他官員的影響或控制。

  (7)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它成立於1956年,原名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後又於1988年改為現名,並於2000年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

  4、行業性常設仲裁機構

  這是設立在各行業協會中的各種專業仲裁機構。例如,英國倫敦穀物公會和倫敦橡膠交易所下面所設立的仲裁機構、荷蘭咖啡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國際體育仲裁適用哪些法律?

維權到底!孫楊律師團隊:將依法律程序在30日內提起上訴

孫楊律師團隊:將依法律程序在30日內提起上訴

  國際體育仲裁院《體育仲裁規則》第R58條就適用上訴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法律適用作了如下規定:“仲裁庭將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有關規範以及法規來解決爭議。在當事人沒有就法律適用做出選擇的情況下,就適用有關的體育聯合會、體育協會或者體育組織所在地的國內法。”

  從上可以看出國際體育仲裁院適用一般仲裁程序和上訴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法律適用原則有所不同,即兩者首先都主張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這個國際私法中的基本法律適用原則,即國際體育仲裁中的法律適用也首先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另外,在當事人沒有做出意思自治選擇法律的情況下,一般仲裁程序適用瑞士法或者根據當事人的授權適用公平及善良原則,而上訴仲裁程序則適用有關的體育組織所在地的國內法。作者認為這是與兩個仲裁程序解決的爭議的性質不一樣所決定的。前已述及,一般仲裁程序主要解決與體育運動有關的具有民間性質的爭議,而在已經公開的裁決中大多是具有商業性質的爭議。而上訴仲裁程序則是解決因體育組織的內部機構所作的裁決不服而引起的紀律性或者處罰性的爭議,這些裁決大多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所以在法律適用方面的根據是有些不同,體現在法律適用方面也應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上訴仲裁中當事人意思自治通常是通過體育協會或者聯合會的章程裡規定的仲裁條款來表示的。不過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國家的法律來解決相關的爭議而不適用有關體育組織所在地的國家的法律。譬如在有關法國柔道運動員和國際柔道聯合會的兩個爭議中,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國法而不是國際柔道聯合會所在地的韓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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