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4月13日上午,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胡昆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犯罪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於處於疫情期間,宣判採取遠程視頻方式進行。


判了!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昆在擔任獨山縣副縣長和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統戰部長期間,利用分管交通、城鎮化建設的職務之便,在工程承攬、審計業務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0萬元及價值24.59萬元大眾帕薩特轎車一輛。


判了!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胡昆在受賄過程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鑑於胡昆在提起公訴前,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全部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同時,其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故依法對其從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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