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啥都管?逐漸被"萬能"的物業

家裡燈泡壞了,找物業;停水停電了,找物業;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還找物業……在一些居民眼中,只要是出現問題就要求物業解決。記者採訪發現,被“萬能”了的物業公司,在不斷增長的“增值服務”面前,處境比較尷尬。

職能被誤讀啥事都得管

“物業不就是為業主服務的嗎?怎麼打個過牆眼這麼簡單的事也要錢呢?”前不久,家住觀山湖區世紀城的陳先生找到該小區物業公司,稱由於自家移裝有線電視,需要打一個過牆眼,但在得知需要付服務費時,陳先生卻表示出極不認同的情緒。“以前像打過牆眼這種活,我們都是找物業公司來解決的,從來也沒收過錢。我們是小區的業主,我認為只要是小區裡的事,物業都應該管。”陳先生說。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青山小區,小區一組團物業公司劉經理告訴記者,業主向物業提出要求,物業公司基本上總是義務服務的,為的就是和業主搞好關係。但原則上,小區公共區域以外的服務,屬於物業公司的增值服務,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需要收取一定的勞工費用。但是由於物業長期的義務服務,業主也就形成習慣,有什麼事都找物業,而且覺得這種義務服務是理所應當的。

記者在對貴陽各個小區的隨機採訪中發現,對於物業公司的服務範疇,大多數業主表示“大概知道,但具體不清楚”

,有的業主甚至認為“只要是小區裡的事,都歸物業公司管”。大到小區內道路破損、電梯維護、房屋漏雨、停車管理,小到家裡更換燈泡,在不少業主眼中,這些都應該被歸為物業服務的職責範疇,並對此提出相應的服務要求。而一旦物業公司的服務沒有達到業主自行制定的服務標準,就可能引起業主的不滿情緒,甚至影響物業管理費的收繳。

沒有物業執法權

據瞭解,在貴陽一些社區內私搭亂蓋的現象極其嚴重,有業主曾笑稱:“我們買的不是房子,是宅基地。”出現問題後,很多業主找到物業反映這類情況,但問題並沒有得到真正解決。

位於雲巖區小關的一住宅小區物業工作人員介紹說:“出現業主私搭亂建的情況後,物業公司曾多次派人到現場勘查,並上報到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有關部門也曾多次下令整改,但是相關業主遲遲未見動靜,並且這種情況在小區裡愈演愈烈,近乎瘋狂了。”但是面對這種狀況,物業公司也是十分無奈:“業主的這種不滿情緒我們也能理解,但是物業公司只能監督、制止、上報,並沒有執法的權力。”

對於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的解釋,大部分業主並不認同,他們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家”,就理應為大多數業主的利益著想,對損害大多數業主利益的行為應該不惜一切代價及時制止,否則就是物業公司不作為的表現。

小區業主私搭亂蓋、私家車在小區裡被劃傷……這些該不該物業負責呢?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業主認為,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就應該為業主負責。

公共區域和增值服務概念要分清

對於物業公司的服務範圍,貴陽市物管協會負責人介紹說,物業公司的職責和權力其實很小,是業主們把它放大了。在物業辦去年接到的投訴案件中,對物業公司的投訴,分析起來有大部分是開發商遺留的問題,還包括一些職能部門負責的問題。業主認為理應由物業公司解決的問題,物業公司卻表示,無論從財力還是職責上來看,對此都無能為力。這是造成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也是現在很多物業公司舉步維艱的一個原因。

據介紹,人力成本不斷增長,物業公司在承擔自身責任的同時,還要面對業主日益增長的對於服務提升的要求。老物業公司成本上升,但矛盾積累造成物業費收繳率的下降,入不敷出導致最後不得不撤出,也是無可奈何。

“想要解除部分業主對於物業職責的誤讀,首先要弄明白‘公共區域’和‘增值服務’這兩個概念。”該負責人說,以換燈泡為例,如果燈泡位於小區廣場、樓道等公共區域,這個燈泡的維修就要由物業公司全權處理。但如果燈泡位於居民家裡,小區居民再請物業幫忙更換,就屬於特約服務,物業就應當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了。

現在的業主過度放大了物業的職能範圍,以至於把家裡各大雞毛蒜皮小事的解決責任歸咎於物業公司。其實,說到底,還是把物業當成了一種解決各種矛盾糾紛的工具,把所有能推出去的責任全部扣押在物業公司的頭上,當物業把問題解決掉,反過來要收取管理費時,又藉機推卸自己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一看,業主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話說,這樣的對待,是否有失公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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