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裁判規則27條

「最高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裁判規則27條

A6工作室魏然

查勘定損

今天給大家帶來“最高法院”發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裁判規則27條”,一起來看看吧。

1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不屬於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案號:(2013)錫民終字第497號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第24號

2.機動車所有者將其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並收取套牌費,發生交通事故後,套牌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趙春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號:(2010)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53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第19號

3.家庭自用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未通知保險公司,因營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賠——程春穎訴張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賠。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4期(總第246期)

4.大貨車之間“車背車”交通事故中,被託運車輛的車主不應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李海峰等五人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大貨車之間實施的“車背車”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在特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轉化為“第三者”,被託運車輛的車主作為被託運車輛的貨主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應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案號:(2016)豫13民終329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1輯(2017.5)

5.同一被保險人的不同車輛相撞發生事故時,受損害一方不能構成相對的第三者——陳澤壇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或人身意外保險不同,責任保險不以被保險人實際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為條件,而是以被保險人的無形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必須以被保險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為賠付條件。因此,同一被保險人的不同車輛相撞發生事故時,由於被保險人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主體,構成責任基礎的侵權法律關係不存在,故因被保險的機動車事故導致的被保險人身或財產損失,不能作為本車的機動車責任保險受害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被保險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只能通過人身意外險或其他非責任的財產保險獲得賠付。

案號:(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9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0輯(2016.6)

6.駕駛所有權未完成轉移且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汽車銷售公司與駕駛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溫志勇訴李洋、天達汽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

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汽車所有權未完成轉移的,汽車銷售公司與駕駛人之間構成共同侵權,汽車銷售公司與駕駛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案號:(2014)二中民終字第0630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8輯(2016.4)

7.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個人情況確定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郭天童訴賀永楠、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在具體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個人情況確定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

案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0817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5輯(2016.1)

8.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造成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當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一致時,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肖月先、李義訴董遠彬、雲南昊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相互分離。一旦發生損害,保險公司即需向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對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則認定侵權責任。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當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一致時,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不同類型的賠償項目,是否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根據案情靈活確定。在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時,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是否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實施行為;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行為人的行為與授權內容、工作職責的關聯性;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為人的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獲益歸屬;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等因素。

案號:(2014)昆民三終字第23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2輯(2015.2)

9.因治療影響選擇終止妊娠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李振蘭訴華家偉、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後,受害者因CT檢查影響胎兒健康發育,在醫生的建議下選擇終止妊娠,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聯;受害者有權就終止妊娠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號:(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18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8輯(2014.2)

10.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法院應對事故認定書及其所採用的視聽資料等證據一併進行實質審查——張素敏和劉希強、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道交糾紛案件中據以查明事實和劃分責任的重要依據,應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當事人若對該事故認定書不服,人民法院應在審理道交糾紛案件時對該事故認定書及其所採用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鑑定結論等證據一併進行實質審查。當事人若無確實、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採信的證據有誤,則不能推翻事故認定書已認定的結論。

案號:(2017)津民申2078號

11.光車租賃且承租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經營或使用機動車輛肇事的,租車公司承擔過錯責任——陳惠燕訴徐森仁、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徐匯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肇事車輛出租方為專業從事多種形式汽車租賃業務的汽車租賃公司時,應注意甄別租車合同的性質及出租人(租車公司)、承租人之間的關係,以確定責任承擔。在僅存在光車租賃合同且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或使用機動車輛的情況下,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租車公司)僅在存在法定過錯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6)閩0206民初169號

12.網絡平臺對為代駕司機提供返程拼車服務中的損害與拼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徐小銀與李曉增、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網絡平臺為代駕司機提供代駕結束後的返程拼車(順風車)服務中,拼車車主駕駛的自有車輛不符合安全上路條件且網絡平臺未盡審核義務,由於拼車車主全責產生交通事故導致作為乘車人的代駕司機受損。拼車車主使用套牌車輛進行返城拼車(順風車)服務,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且增加了運營風險,網絡平臺未盡審核、管理之義務,侵害了網絡平臺使用者代駕司機(乘車人)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網絡平臺應與拼車車主對受害人之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04810號

13.無償代駕應認定為義務幫工,無償駕駛人是否承擔交通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應依據其主觀過錯判斷

——張帆訴唐東、賀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駕駛人為了車輛所有人的利益無償代為駕駛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對車輛既具有運行支配權,也享有運行利益,應承擔賠償責任。無償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之間構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係,無償駕駛人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依據其主觀過錯進行判斷。

案號:(2018)遼12民終1193號

14.網約車與順風車交叉時,保險受益人應當對搭乘行為是私人小客車合乘還是從事網約車業務進行舉證——劉苗、劉必豪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市中心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鄧玉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從事網約車的投保車輛在開順風車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條款正確認定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用途。順風車與家庭自用和網約車的本質區別是在本就規劃好的路線順帶他人,保險受益人應當對搭乘行為是私人小客車合乘還是從事網約車業務進行舉證。

案號:(2018)川06民終31號

15.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即使三方均無過錯,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應當在責任限額內賠付——米建明訴鎮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體現的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情況下,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基於交強險制度的保障目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時,無論機動車一方有無過錯,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應當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

案號:(2014)京民初字第2387號;(2015)鎮民終字第00567號;(2016)蘇民再134號

16.傷殘參與度不是扣減賠償數額的法定因素——李文煥與李鳳霞、尹德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

處理涉及損傷參與度的機動車交通責任糾紛案件時,不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對確定賠償金數額的影響,賠償義務人應當對受害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在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

案號:(2017)內07民終524號

17.快遞員派送快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時,對外由被特許人承擔賠償責任,內部承包人不承擔對外賠償責任——何德龍訴楊得志、張強、北京方通皓德商貿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採取特許加盟經營模式的快遞行業中,一般存在特許人、被特許人(加盟公司)、內部承包人、快遞員等多個法律主體及法律關係。當快遞員派送快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時,根據用人者責任原則,對外應由被特許人(加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內部承包人不承擔對外賠償責任。

案號:(2017)京02終4151號

18.出租人應對營運車輛實際駕駛經營人的選任承擔過錯責任

——洪振榮訴姜峰、賀朋、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營運車輛實際駕駛經營人的選任,不僅關係運輸市場的經營管理秩序,更關乎到每位乘客切身權益甚至公共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正因如此,法律上對營運車輛的駕駛人員有更高的標準,即要具備相關從業資質,出租人應對自身的選任行為承擔過錯責任。

案號:(2017)黑02民終984號

19.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糾紛中,應根據是否屬於機動車、歸責原則等方面進行責任劃分——曹周西訴黃磊、歐芳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糾紛中,其是否屬於機動車以及如何進行責任劃分,存在較大的爭議。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著重從電動自行車的速度等方面進行判斷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機動車,並根據是否屬於機動車、歸責原則進行責任劃分。

案號:(2017)湘10民終967號

20.超標電動車生產者應對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林熙子、林信均、焦改惠、孫鳳英訴浙江鑽豹電動車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超標電動車實為機動車和存在警示缺陷兩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構成乃至加大了車輛的不合理危險,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害擴大的風險,所以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應當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7)浙02民終901號

21.電動車被鑑定為機動車後,車主不宜先行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盧汶龍、劉秀雲訴劉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電動車被鑑定為機動車後,車主不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1款之規定,先行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7)陝07民終423號

22.連環出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由借用人承擔責任,出借人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佘長文、佘江濤、熊遠秀、譚世明訴魏祥玉、姚彬、王繼昌、陳元兵、張世清、張聖灼、喬石、重慶市鴻運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鴻運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一分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萬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連環出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由借用人承擔責任。如出借人(轉借人)存在過錯,出借人(轉借人)則與借用人共同承擔按份責任,其中出借人(轉借人)承擔不超過50%的責任,借用人應當承擔大於50%的責任。

案號:(2013)萬法民初字第01782號

23.好意搭乘交通事故的賠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黃炳釗訴禤敏聰、黃惠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

好意搭乘即搭便車、搭順風車,是指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出於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行為。好意搭乘導致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利於好意人和搭乘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也是我國相關立法精神的體現。

案號:(2015)穗從法民一初字第1137號

24.單位工作人員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務外形的,單位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宋宗海訴劉鵬程、山東省高青縣永峰商貿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單位工作人員擅自使用公車辦理個人事務發生交通事故,單位對於交通事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單位工作人員公車私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仍屬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對此應適用“外形理論”由單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公車私用的情節並不符合這一條件限制,即不具有公務外形,則依法應由單位工作人員直接對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單位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3)淄民三終字第321號

25.代駕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代駕(軟件)公司承擔僱主侵權責任——陶某訴趙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目前新興的代駕業務,是被代駕人與代駕公司之間形成委託合同或服務合同關係。被代駕人委託代駕公司指派駕駛員駕駛車輛,其對機動車不再具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排除被代駕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代駕駕駛員與代駕(軟件)公司之間形成僱傭關係。代駕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代駕(軟件)公司承擔僱主侵權責任。代駕公司在承擔連帶責任之後可視情況向代駕員追償。

案號:(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373號

26.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的賠償應以依法營運為前提——歐陽輝勇訴寧波市鄞州雙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有關停運損失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經營性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賠償的前提是停運車輛必須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應排除違法經營的情形。

案號:(2013)浙衢民終字第315號

27.均未繳納交強險的機動車相撞,不適用《事故賠償解釋》第19條第1款規定——羅勝利訴黎煥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現行道路交通法律為交通事故構建了兩個規範機制:損害的轉移;損害的分散。均未繳納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當事人雙方均無法通過保險進行損害的分散,也無權進行損害的轉移,否則會造成實質性不公平的結果。司法實踐中必須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1款做出限縮性解釋。

案號:(2013)清中法民一終字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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