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654 證券簡稱:*ST中安 公告編號:2020-018

債券代碼:136821 債券簡稱:16中安消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累計新增未完訴訟(仲裁)的金額:人民幣312,281,137.95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部分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或尚未執行完畢,公司目前暫無法全面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24),於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披露了《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為方便投資者及時瞭解公司訴訟(仲裁)情況,特將公司訴訟(仲裁)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仲裁)案件基本情況表

(一)已披露訴訟(仲裁)進展情況

(二)新增未完訴訟(仲裁)概況

二、訴訟(仲裁)案件概況

(一)已披露案件進展情況

1、原告: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被告:南昌地鐵時代置業有限公司(上訴人)、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人民幣4,518,468.66元;2、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產生的利息,共計人民幣204,492.10元(計算依據:以4,518,468.66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75%,暫計至2019年2月28日);3、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款,共計人民幣1,039,351.23元;4、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已調解,調解結果如下:原告於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開具工程款發票,被告於收到等額有效發票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59,547.66元。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進展情況:針對原被告爭議的保證金部分,原被告在調解筆錄中達成一致意見,確認案涉工程的保脩金為1,009,934.34元,保修期屆滿時間為2019年10月16日,由原被告三方按合同約定十五個工作日(即2019年11月6日止)進行結算,如兩被告逾期未支付,則由法院依法判決。因此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贛0102民初23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兩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工程保脩金1,009,934.34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660元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南昌地鐵時代置業有限公司已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如下:1、請求撤銷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2019)贛0102民初2327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責任;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2、原告: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債券交易糾紛,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如下: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債券本金、逾期利息及罰息共計71,785,272.46元(1、本金6,619.10萬元;2、本金6,619.10萬元和利息1,872,207.9元,自2018年8月1日計算至2018年11月10日間按日利率0.5‰計算的罰息3,471,233.6元;3、利息1,872,207.9元自2018年8月1日計算至2018年11月10日間按年利率4.45%計算的逾期利息23,605.42元;4、本金6,619.10萬元自2018年11月11日至實際償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和罰息,暫計至2018年12月31日為逾期利息411,562.94元、罰息1,687,870.5元);二、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000,000元;三、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由被告承擔。

已判決,判決結果如下:1、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債券本金人民幣6,619.10萬元;2、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應付未付債券本金的罰息人民幣3,375,741元;3、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以人民幣6,619.10萬元為基數,按日利率0.5‰計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實際償付之日止的罰息;4、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以人民幣6,619.1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45%計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實際償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5、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費50萬元;6、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人民幣73,000元;7、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0,72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405,726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已上訴,上訴請求如下:1、撤銷上海金融法院(2019)滬74民初13號民事判決第六項,改判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73,000元;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進展情況:二審已判決,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25元,由上訴人負擔。

3、原告:張佳捷、李笑怡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股權轉讓糾紛,張佳捷、李笑怡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向兩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含交易對價和獎勵對價)57,904,806.30元;2、判令兩被告向兩原告支付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4月30日為6,376,895.20元(其中:自2018年5月12日計至2018年8月13日,以8,064,00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金額為8,064,000*94*0.0003=227,404.80元;自2018年5月12日暫計至2019年4月30日,以57,904,806.3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金額為57,904,806.3*354*0.0003≈6,149,490.40元:前述金額合計為6,376,895.20元):3、判令兩被告向兩原告支付律師費1,300,000元。

進展情況:已判決,判決如下:1、被告中安消技術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股權轉讓款42,336,000元;2、被告中安消技術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以42,336,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5月12日始以每日萬分之三計算,至支付之日止);3、被告中安消技術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費200,000元;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中安消技術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5、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9,708.51元,由原告負擔100,000元,被告負擔269,708.51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負擔。

原告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民初4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2、請求改判兩被上訴人應向兩上訴人支付獎勵對價15,568,806.30元;3、請求改判兩被上訴人應向兩上訴人支付另兩筆違約金,包括:(1)以8,064,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2日計至2018年8月13日,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金額為227,404.80元;(2)以57,904,806.3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2日至實際支付日,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4、請求改判兩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律師費1,300,000元;5、請求改判原審案件受理費全部由兩被上訴人共同負擔。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民初42號之三民事裁定書,並將案件移送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

4、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2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信息化集成及廠區安防監控項目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被申請人現有廠區整體搬遷的問題,合同中的安防監控部分未實施。2017年3月1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實驗室信息化集成部分驗收完畢合格。2017年8月1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了《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信息化集成及廠區安防監控項目施工合同項目決算書》,決算書就整個合同決算如下:結算價65,501,427.45元,已付款18,087,328.90元,剩餘未付款的還款計劃為2017年8月前支付1,388,313.45元,於2017年9月前支付5,000,000元,於2017年10月前支付5,000,000元,於2017年12月前支付9,825,214.12元,於2018年6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於2018年12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決算書顯示的已付款18,087,328.9元,含已收承兌票據金額,部分承兌票據未能兌現。經核算,截至目前,申請人收到合同款項總計17,487,328.9元,剩餘48,014,098.6元未支付。仲裁請求:1、申請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應付未付合同款項48,014,098.6元;2、申請裁決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申請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應付未付的工程款價款的利息51,577.30元(暫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3、申請裁決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違約金,按照每日應付未付金額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4,614,772.91元(暫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4、申請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包括申請人聘請代理律師的費用,以及北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受理費和處理費等。以上合計52,680,448.81元。

案件已裁決,結果如下: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應付未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自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011.66元,並以欠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請人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的違約金6,378,565.51元,並以被申請人應付未付的工程款34,813,813.06元為基數、按照每年30%的標準、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請人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的違約金;4、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為本案支出的保全擔保服務費79,000元;5、本案仲裁費299,074.47元(已由申請人預交),由申請人承擔30%即89,722.34元,被申請人承擔70%即209,352.13元,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其墊付的仲裁費209,352.13元;6、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已申請強制執行。

進展情況:被執行人武橋重工名下房產按人民幣3,027萬元交申請人抵償債務。該案件已結案。根據公司財務部門測算,本次執行預計對公司2019年度利潤總額產生2,345萬元人民幣的影響,對公司損益的影響以最終年度審計結果為準。

5、原告:江蘇遠大電纜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產品採購合同糾紛,江蘇遠大電纜有限公司向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違約並向原告賠償違約損失2,904,000元;2、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稅金損失1,548,8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後中安消技術提起反訴,請求如下:1、判令江蘇遠大退還預付款1,936,000元;2、判令江蘇遠大承擔合同總金額5%的違約金;3、反訴費用由江蘇遠大承擔。

已判決,判決結果如下:1、江蘇遠大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中安消技術貨款1,161,600元。如江蘇遠大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駁回江蘇遠大的其他訴訟請求;3、駁回中安消技術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件受理費30,032元,由江蘇遠大承擔18,032元,中安消技術負擔12,000元。反訴費用18,080元,其中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08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中安消技術負擔9,400元,江蘇遠大負擔8,680元。

中安消技術已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如下:1、請求撤銷(2018)蘇0282民初12459號判決書第一項、第三項;2、請求改判支持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在一審中的全部訴訟請求;3、請求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進展情況:江蘇遠大已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如下:1、要求撤銷宜興市人民法院(2018)蘇0282民初1245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因其違約賠償上訴人違約損失2,904,000元;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二審已判決,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39,929元,由江蘇遠大負擔23,836元,由中安消技術負擔16,093元。

6、原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安龍縣教育局

第三人:普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向安龍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項3,1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安龍縣教育局申請追加普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已判決,判決結果如下: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貨款2,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840元,由被告負擔13,000元,原告負擔2,840元。

被告已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如下: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支付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貨款240萬元,由普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向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40萬元,或者發回重審。

進展情況:二審已判決,裁定如下:1、撤銷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法院(2019)黔2328民初763號民事判決;2、本案發回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二審案件受理費31,680元予以退回。

7、原告:武漢地質勘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崇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6年2月2日,武漢地質勘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判令上海崇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人民幣3,911,078.68元;判令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08,103元(暫計至2016年2月2日)。

一審判決結果:(1)上海崇明建設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武漢地質勘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10,973.54元;(2)上海崇明建設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武漢地質勘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710,973.54元為本金,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3)被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保修期屆滿之後,在剩餘的質保金範圍內(如有),對上述(1)、(2)主文規定的被告上海崇明建設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4)原告武漢地質勘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情況:武漢地質上訴請求:1、撤銷本案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請,即判令被上訴人上海崇明建設給付上訴人逾期利息(以欠付工程款為本金、從2012年8月6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上海崇明建設承擔,一審訴訟費用根據二審判決相應調整。

上海崇明建設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武漢地質勘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進展情況:二審判決如下:1、撤銷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6民初6085號民事判決;2、上海崇明建設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武漢地質勘察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5,355.64元;3、上海崇明建設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武漢地質勘察逾期付款利息(以1,625,355.64元為本金,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4、對武漢地質勘察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4,553.5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武漢地質勘察承擔28,000元,上海崇明建設負擔21553.50元。一審鑑定費68,000元由武漢地質勘察、上海崇明建設各半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4,553.50元由武漢地質勘察負擔25000元、上海崇明建設負擔19,553.50元。

武漢地質勘察再審申請已被駁回。

8、原告:華夏銀行北京東單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安科機器人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塗國身(第四被告)、李志群(第五被告)

案件概述:2017年7月17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最高額融資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之間,可向原告申請使用最高融資額度為人民幣4億元整。同日,原告與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簽訂最高額度保證合同,為第一被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5,800萬元及暫算至2018年2月26日的相應利息1,762,356.83元(實際利息、罰息、複利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合計359,762,356.83元;2、請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對第一被告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由五被告承擔。

調解結果:詳見公司2018年6月30日所披露的《關於收到民事調解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66)。

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9-014),華夏銀行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收到法院執行裁定書後,公司就解決債務事項向法院以及華夏銀行進行了積極的溝通與協商。針對第三方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低估資產價值的情況(虹橋路808號、永和路390號),公司分別向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目前虹橋路808號執行異議尚在異議或複議程序中。

後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拍賣通知書》,其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及執行裁定書將對公司永和路390號房產進行司法拍賣。

進展情況:目前永和路390號房產已被執行司法網絡拍賣,成交價262,800,000元,具體對年度損益影響金額以最終年度審計結果為準。

9、原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山東豪視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安消技術向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預付款人民幣1,500,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進展情況:判決結果如下:1、駁回中安消技術的訴訟請求;2、駁回山東豪視德的反訴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9,3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中安消技術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9,150元,由山東豪視德負擔。

10、反訴原告:山東豪視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反訴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反訴第三人:中華通信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山東喬恩建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山東豪視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勞務費15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逾期付款之日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2、本案反訴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

11、原告:王育華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深圳威大股權轉讓款糾紛,王育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餘股權轉讓款人民幣4,318,4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4,318,400元為基數,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三計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現暫計至2018年8月8日為人民幣155,462.40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進展情況:一審已判決,判決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2,395,057.19元;2、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負有給付金錢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590元,原告王育華負擔16,630元,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負擔25,960元。

12、原告: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係爭債券本金人民幣50,0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計算至實際支付日的未償付本金的逾期利息:以係爭債券本金人民幣5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4.45%,自2018年7月31日起暫計至2019年4月26日,為人民幣1,662,569.4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計算至實際支付日的未償付本金的罰息:以逾期支付的本金人民幣5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日罰息利率0.05%,自2018年7月31日起暫計至2019年4月26日,為人民幣6,725,000.00元;4、被告賠償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400,000元及財產保全擔保費人民幣35,272.54元;以上訴訟請求一至四,暫計至2019年4月26日,為人民幣58,822,841.99元。5、本案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詳見公司公告(公告編號:2019-053)。

進展情況:已判決,判決結果如下:1、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債券本金人民幣50,000,000元;2、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人民幣50,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45%,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人民幣50,000,000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罰息;4、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律師費損失人民幣400,000元;5、對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債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5,914.21元,由原告負擔人民幣201.43元,被告負擔335,712.78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負擔。

(二)新增未完訴訟(仲裁)概況

1、原告:深圳市金裕華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醫療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狀態:尚未開庭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深圳市金裕華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拖欠工程價款人民幣2,252,399元;2、請求判決被告自最後一期工程交工之日起(2019年12月15日)至生效判決給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2月11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15%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人民幣15,219.44元,逾期給付,按民事訴訟法規雙倍支付利息;3、請求判決被告賠償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2、原告:深圳市威大醫療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廣西鵬鑫重工鋼材有限公司(被告一)、甄苗(被告二)、李志平(被告三)

案件狀態:尚未開庭

案件概述:因採購合同糾紛,深圳市威大醫療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一於2018年4月4日簽訂的《南寧兒童醫院材料設備採購合同》及2018年7月16日簽訂的《南寧兒童醫院材料設備採購合同補充協議》;2、判令被告一返還原告材料預付款7,000,000元;3、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以本金7,000,000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9日開始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11月30日的金額為113,166.67元);4、判令被告二在擔保範圍內對上述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範圍:主債權本金8,00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為實現債權而發生債權的合理費用);5、判令被告三在擔保範圍內對對上述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範圍:主債權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為實現債權而發生債權的合理費用、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3、申請人:江蘇中科智能系統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力神電池(蘇州)有限公司

案件狀態:尚未開庭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江蘇中科智能系統有限公司向蘇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請求貴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2,498,805.26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2,498,805.26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請求貴委依法裁決確認申請人對力神鋰電子動力電池新建項目—廠房工程弱電專業工程所涉建築及廠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3、請求貴委依法裁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4、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武漢電信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案件狀態:尚未開庭

案件概述:因採購合同糾紛,中安消技術向武漢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合同欠款共計人民幣36,668,058.61元;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共計人民幣32,760,140.25元(計算依據:以46,446,323.61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6日起按24%/年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1月30日);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400,000元;4、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5、原告:日照寶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日照寶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日鋼綠城·理想之城二期19#-32#樓四期34#-49#樓及地下車庫弱電系統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並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相應的施工資料;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2,419,108.98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6、申請人:廣州金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前海金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三:李志群

被申請人四:塗國身

被申請人五: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

案件狀態:尚未開庭

案件概述:因借款糾紛,廣州金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一向申請人償付交易款項本金餘額人民幣2,500萬元、違約金42,730,780.84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7月21日起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2018年4月23日之後以2,50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律師費5萬元;2、被申請人二就被申請人一應向申請人償付的交易款項本金餘額計2,500萬元、違約金42,730,780.84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7月21日起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2018年4月23日之後以250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律師費5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申請人三就被申請人一應向申請人償付的交易款項本金餘額計2,500萬元、違約金42,730,780.84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7月21日起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2018年4月23日之後以2,50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律師費5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被申請人四就被申請人一應向申請人償付的交易款項本金餘額計2,500萬元、違約金42,730,780.84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7月21日起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2018年4月23日之後以2,50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律師費5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被申請人五就被申請人一應向申請人償付的交易款項本金餘額計2,500萬元、違約金42,730,780.84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7月21日起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2.9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2018年4月23日之後以2,50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律師費5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本案仲裁費、保全費由被申請人一承擔,被申請人二、三、四、五對該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時廣州金鷹就公證債權文書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人:廣州金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前海金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借款糾紛,廣州金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一向申請人償付交易款項本金餘額人民幣1.25億元、違約金35,723,458.90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律師費25萬元;2、被申請人二就被申請人一應向申請人償付的交易款項本金餘額計1.25億元、違約金35,723,458.90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律師費25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申請人三就被申請人一應向申請人償付的交易款項本金餘額計1.25億元、違約金35,723,458.90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律師費25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被申請人四就被申請人一應向申請人償付的交易款項本金餘額計1.25億元、違約金35,723,458.90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律師費25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被申請人五就被申請人一應向申請人償付的交易款項本金餘額計1.25億元、違約金35,723,458.90元(暫計至2019年3月29日,同時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實際請求從2017年8月18日起以1.25億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餘額清償之日止)、律師費25萬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本案仲裁費、保全費由被申請人一承擔,被申請人二、三、四、五對該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時廣州金鷹就公證債權文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鑑於本次披露的部分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或尚未執行完畢,暫無法全面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公司訴訟(仲裁)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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