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後,男子留下了5000元冥幣,無罪


性交易後,男子留下了5000元冥幣,無罪

【案例】


孫某丈夫兩年前去逝,由於孫某沒有一技之長,也沒有多少文化,難以找到理想的工作,累的活又不願意幹。一天,和幾個姐妹閒聊了,其中一個告訴他可以快點賺錢生意。孫某想想自已還年輕,該攢點錢,於是將上小學的女兒送到鄉下姥姥家照料,自已在家幹起了賣淫的勾當,有人專門為其介紹客人,從中抽利,孫某通過微信與客人取得聯繫,領到自已家中交易。


2018年8月一天,有人給孫某介紹了一個大老闆黃某,孫某見到黃某果然不一般,一身筆挺的西裝,掖下夾著一個大大錢包,對孫某說,我讓我的司機回去了,其實黃某是坐公交車來孫某家的。


進門聊天中,黃某有意無意地打開錢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錢,孫某一看遇上了大生意,自已也裝得好象對錢無所謂的樣子。


沒等孫某開口,黃某就說,五千元,順手從錢包拿出一個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


孫某也不好意思現場清點(經驗不足?粗心大意?),兩人就開始發生性關係,完事後,黃某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告訴孫某,我的司機來接我,公司有一份協議要籤,並讓孫某躺好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離開孫某家,快速跑到附近公交站溜了。


孫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開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幣,後孫某報案,被強姦。


警方調取當時時間段附近監控,很快鎖定了無業青年劉某。


本案有原形,但情節與本案例有出入,筆者對原案件有關情節進行了增刪,去除了不便於描述的情節,增加了便於分析的論證的情節。其實過程大家完全沒有必要去追問,筆者將本案歸納為:黃某用五千元冥幣(非假幣)騙孫某與其進行性交易。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相關刑法原理,展開分析,如有不當,敬請指正;如有不同觀點,敬請討論。


劉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犯罪,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違反上述任一方式,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就違背了婦女的意志,為強姦行為。通俗地說,婦女發生性關係時,必須完全自願。


本案中,孫某與黃某發生性關係時,孫某很清楚與眼前的這個男人發生性關係,孫某之所以心甘情願地與一個陌生人發生性關係,基於這個人給了她一大筆錢,因此,在孫某與黃某發生性關係時,並沒有違背孫某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實際上孫某的動機被騙,動機被騙了,否認強姦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劉某不構成強姦罪。


有觀點認為:雖然劉某不構成強姦罪,但構成詐騙罪。


劉某不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案,從客觀行為方式來看,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因果進程,劉某也有詐騙的責任,但,詐騙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財產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黃某騙取的是孫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財產價值來衡量,性利益不詐騙罪侵犯的法益。


多說一點,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為想象竟合關係,本罪也符合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但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為本罪侵犯的法益,而詐騙罪則不可以。退一步講,本案中,劉某如果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本案中,完全可以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本案中,劉某不構成詐騙罪。


那麼,劉某不是使用了冥幣嗎?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呢?


劉某不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為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意味著假幣一旦流轉於市場環節,就會對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壞。也就是說假幣有可市場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場流通的假幣,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構成犯罪。


本案中,劉某使用冥幣與孫某性交易,冥幣根本不具有假幣值屬性,也就是說冥幣根本不存在在市場中流通,作為一般人都知道冥幣只是燒給死人用的,因此,冥幣不能視為持有、使用假幣罪中的假幣。本案中,沒有假幣的存在,因此,劉某根本不可能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翻遍所有刑法條文,難以在事實與規範之間找到相應的罪名,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本案中,劉某的行為無罪。

來源:身邊的刑法、信息時代的犯罪偵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