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女中學生喝“百草枯”搶救無效身亡!家長把醫院告了

雲南一名中學女生

因與家人吵架想不開喝下農藥

不幸失去生命


其父母親在悲痛之餘

訴至五華區人民法庭

要他們為女兒的死亡承擔責任

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案情回顧

小唐是一名中學生。某天的18時30分左右,因生活瑣事和家人吵架想不開,她趁著家人外出時,將家人藏在沙發底下已打開使用過的“百草枯”農藥翻出並飲下,被父母發現後立即送至當地醫院急診。當日20時40分,她被診斷為“百草枯”重度中毒。


雲南一女中學生喝“百草枯”搶救無效身亡!家長把醫院告了



入院半個多小時後,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書,同時建議小唐的父母將小唐轉至條件好一點的上級醫院進一步救治。


次日凌晨3時,小唐被轉入昆明某醫院,那時距她服毒已有9小時。昆明某醫院針對她的情況進行了洗胃、輸液等治療,但是小唐於當天16時許經搶救無效去世,死亡原因為多臟器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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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唐的父母唐某某、代某某認為,他們將小唐送至當地醫院後,當地醫院僅進行了洗胃、導瀉等簡單處理,醫院內設血液透析室卻稱“無血液透析條件”需轉院治療;唐某某夫婦將小唐轉至昆明某醫院時,距離小唐服毒時間約為8小時30分,而根據“百草枯”中毒治療方案,最好在患者服毒6~12小時內進行血液灌或者血液透析,但該醫院有能力進行血液灌流、透析治療,甚至是血漿置換,但該醫院僅進行了相關檢查和輸液治療。



庭審時,第一被告昆明某醫院辯稱:小唐去世原因是服用了“百草枯”,其法定監護人即本案原告,沒有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才造成了小唐的服毒,所以死亡應由原告承擔直接責任。並且從醫療流程來看,小唐所服用的是劇毒農藥,沒有任何有效方式可以挽回生命,兩家醫院都不應該對患者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被告唐某某所在地方醫院稱:小唐入院後,醫院採取了洗胃等措施,並建議轉院符合診療規範,且根據當時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醫院並沒有過錯。


小唐的父母向五華法院提交了兩份司法鑑定書,一份顯示,地方醫院為小唐提供的醫療服務過程中無醫療過錯;另一份顯示,昆明某醫院為小唐提供的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醫療過錯,昆明某醫院的醫療過錯與小唐的死亡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審理判決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患者小唐自行服用計量不明的“百草枯”,是一種快速滅生性除草劑,對人體毒性較大,且目前尚無特效治療。急性百草枯中毒的搶救措施一般為“阻止毒物繼續吸收,清除已吸收的毒物,防治毒物損傷等對症支持治療”。


依據審理查明的診療經過,及司法鑑定書的鑑定意見等在案證據,可以確定第一被告昆明某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積極接診並就患者病情作出相應的診療措施和計劃,但診療過程中未能盡到當前醫學診療水平,存在處理不及時、措施不力的過錯,且該過錯與患者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輕微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綜合患者自服“百草枯”中毒及其在昆明某醫院住院治療的情況,確定被告昆明某醫院承擔10%的損害賠償責任,地方醫院不承擔責任。


最終,五華法院判決,昆明某醫院按比例賠償唐某某夫婦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8萬餘元。


【本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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