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一女子舉報丈夫酒駕,原因是

2020年04月01日01時許,鄂爾多斯市東勝交警接指揮中心指令稱:有人在東勝區某小區西門處酒後駕車,涉嫌酒駕人員已被派出所民警控制,東勝交警立即趕到現場處置。原來是一對夫妻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妻子舉報丈夫酒後駕車。在現場,任某某承認飲酒,但堅決否認酒後駕車行為。民警隨即將任某某帶至東勝區交管大隊辦案中心進一步調查。


在東勝區交管大隊執法辦案中心,面對民警詢問,任某某堅持否認自己涉嫌酒後駕駛,並聲稱車輛一直由他人駕駛,自己並未開車。後民警調取沿途視頻監控發現,任某某在撒謊!其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屬實!


2020年03月31日,任某某在某工地施工,晚上與同事聚餐任某某喝了不少酒,酒後與兒子微信視頻發現其妻子外出將孩子獨自留在家。被酒精衝昏頭腦的任某某將交通法律法規拋在腦後,一心想回家看孩子並與妻子理論,便獨自駕車返回小區。此時,其妻子折某某也剛好回家,二人趕巧在單元電梯口處相遇,隨即發生衝突,後折某某憤然報警。


後經鄂爾多斯市安泰司法鑑定中心檢測,任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44.91㎎/ml,達到醉酒狀態。任某某因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該案已移送審查起訴,等待任某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法律鏈接

● 飲酒駕駛:扣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2000元罰款。

● 再次飲酒駕駛:處10日以下拘留、吊銷駕駛證、1000-2000元罰款。

● 發生死亡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並追究刑事責任。

●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處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 醉酒駕駛: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並追究刑事責任。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並追究刑事責任。


素材:鄂爾多斯市交管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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