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下《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

1、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SARS、新冠肺炎。。。第一章,第三條。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控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第一章,第十二條。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第二章,第十六條。


4、疾控職責。。。第二章,第十八條。


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佈。。。第二章,第十九條。


6、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範,防止傳染病的病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第二章,第二十一條。


7、疾控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採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爆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道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第三章,第三十條。


8、傳染病爆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第三章,第三十八條。


9、發現甲類傳染病時:

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者或擅自行動者由公安部門協助強制執行。。。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10、甲類傳染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構決定並宣佈。。。第四章,第四十一條。


11、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採取:

1)、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動;2)、停工、停業、停課;

3)、封閉或封存汙染的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4)、控制或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第四章,第四十二條。


12、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報批後可宣佈本行政區域為疫區,除採取第四十二條控制措施外,可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級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第四章,第四十三條。


13、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築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第五章,第五十一條。


14、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第五章,第五十二條。


15、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不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衛生執法文書。核對無誤後,由衛生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第六章,第五十六條。


16、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法行為。。。第六章,第五十八條。


17、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第七章,第六十二條。


18、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爆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第八章,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第八章,第六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第八章,第六十八條。


醫療機構。。。第八章,第六十九條。


採血機構。。。第八章,第七十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關。。。第八章,第七十一條。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等。。。第八章,第七十二條。


其他。。。第八章,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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