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气暖等欠费信息不列入失信名单 河南建立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惩罚机制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郑州4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潘志贤)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河南省在全国首次建立了对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未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等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水电气暖等欠费信息不列入失信名单 河南建立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惩罚机制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介绍,该《条例》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条例》是一部充分体现河南特色和改革创新精神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王保存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与其他省份现有条例相比,《条例》在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了一系列突破和创新,如《条例》更加注重综合性信用立法,不仅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查询,还增加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环境建设、信用行业发展的内容;《条例》更加注重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在制度、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四个层面对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条例》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设立专章为信用联合奖惩提供法律依据,等等。

《条例》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同时,在吸收国家最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社会上严重的失信行为,河南首创性的将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如国家教育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的行为;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此前,其他地方关于水电气费欠缴等也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一事曾备受争议。王新民介绍道,在《条例》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将一些不适合予以惩戒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在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和个人也建议,应当对失信信息的记录、“黑名单”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定,以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信用记录的扩大化。同时,国家发改委也提出防止失信泛化和扩大化。

因此,《条例》在第13条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规定中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水电暖气费、物业费拖欠问题,《条例》在第27条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王新民介绍,《条例》更加注重法律责任认定的可操作性,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首次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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