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高官質疑《緊急狀態法》,柬埔寨外交部強烈抨擊

柬單網4月17日電,今日,柬埔寨外交部強烈抨擊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對柬埔寨《國家緊急狀態法》的批評。

據悉,4月9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致信柬埔寨副總理兼外交部長巴速坤,批評柬埔寨推動《國家緊急狀態法》的施行。

對此,柬埔寨常駐聯合國日內瓦事務處和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澄清以下11點:

1、目前已至少70個國家採取行動,包括通過限制行動自由、集會自由等來保護民眾生命安全,以防止疫情蔓延。

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中也有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可對某些權利自由進行暫時限制。

3、柬埔寨已採取具體措施來預防疫情蔓延,目前已起草《緊急狀態法》草案,並由國會和參議院進行審查。

4、雖然柬埔寨《憲法》第22條允許宣佈緊急狀態,但有關宣佈緊急狀態的條件和具體措施並不存在,這是現行起草《緊急狀態法》的原因。

5、該法已獲得國家和國際法律的授權,例如《柬埔寨憲法》(第22、31、86和102條)、《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

6、同世界各地的《緊急狀態法》一樣,該法草案規定了宣佈緊急情況的程序和條件,以及政府採取的措施等。

7、在適用法律時,遵循問責制、相稱性和必要性的原則,當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賦予政府採取行動的權力,並非無限的權力。 新《憲法》第86條和第102條規定,柬埔寨兩院具有監督機制,執法人員的非法行為也會受到法院的處罰。

8、只有在民眾的生命安全財產受到威脅時,才適用《緊急狀態法》。 此外,在情況嚴重且不可控制的情況下,必須在全國的特定時間範圍內或在特定的地理範圍內宣佈緊急部署。

9、柬埔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規定的義務,在《國家緊急狀態法》同樣適用。

10、雖然柬埔寨爆發疫情,但批評柬埔寨的《緊急狀態法》侵犯人權的主張不僅沒有根據,而且毫無道理。

11、政府的任務是保護人民免受公共衛生緊急狀態和事故造成疾病傳播的各種威脅、戰爭等。

聯合國人權高官質疑《緊急狀態法》,柬埔寨外交部強烈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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