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煩心事兒 看防“扯皮”攻略

買房後的裝修讓人既興奮又擔心,興奮的是終於有了自己的房子,可按自己的想法把房子裝成喜歡的樣子,忐忑的是對房子裝修流程不瞭解。而且,市場上的裝修公司、建築服務參差不齊,以至於近年來涉裝修糾紛的案件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如何將錢花好?這是一門學問!

熟人介紹需謹慎 消極怠訴後果自負

王先生做裝修工作,2016年初,經劉先生舅舅介紹認識了劉先生。雙方協商一致:由王先生包工包料為劉先生裝修,並按照工程進度給付相應的工程款,後雙方因為裝修費發生糾紛,王先生將劉先生訴至法院。

後經房山法院調查,兩人口頭約定由王先生裝修劉先生位於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的某套房屋,劉先生支付裝修款。同時,雙方還約定了裝修報價,劉先生在該份裝修報價單上簽字,並載明:“同意以上報價,以實際工作量為標準。”於當日王先生開始備料裝修該房屋。因劉先生未給付相應的裝修款,王先生遂停止裝修。至裝修結束,劉先生尚未給付王先生裝修款87988元。

法院對劉先生依法傳喚,但他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法院視劉先生為放棄訴訟權利。

最終,法院依法判令劉先生給付王先生裝修工程款87988元。

法官釋法

房山法院的羅潔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依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互負權利義務,一方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後,另一方應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不支付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積極應訴是守法的內涵之一,可通過向法院舉證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極怠訴的行為,不但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而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該案中,劉先生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劉先生消極的怠訴行為最終導致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裝修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應先協商,協商不成,選擇通過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要積極應訴,厭訴、恥訴情緒,不但不利糾紛的解決,更會使自己處於不利的地位,最終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付款後遲遲未動工 出示合同獲支持

李先生與韓先生達成協議,由韓先生為李先生位於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某房屋進行裝修,李先生支付裝修款後,韓先生遲遲不履行合同,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權。

房山法院查明,李先生、韓先生簽訂《北京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期為30天,合同價款為19600元。合同簽訂4日後,李先生辦理了裝修施工許可證,並以銀行轉賬方式向韓先生支付15 000元。韓先生收到款項後一直未進行施工。後李先生向公安局報警詐騙後,公安局通知韓先生,韓先生也未出現,警方未予以立案,於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李先生與韓先生簽訂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韓先生返還15 000元。

法官釋法

羅潔法官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有下列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在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依據上述規定,合同法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已有明確規定,負有履行義務一方已明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作為合同的親歷者,需要用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

該案中,李、韓雙方簽訂的《北京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李先生支付了大部分裝修款並辦理了裝修許可證,韓先生逾期未動工裝修,已經構成違約。

李先生向法院提交裝飾裝修合同原件一份、家裝工程保修單原件一份、工商銀行(601398,股吧)轉賬匯款憑證原件一份、施工許可證原件一份來證明其訴訟主張,最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裝修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有“證據意識”,隨時保留相關“憑證”。當發生合同糾紛時,要積極收集、固定證據,用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木工裝修起糾紛

適用法律錯誤

2010年7月,張女士與李先生達成口頭協議,雙方約定:李先生為張女士裝修在北京市房山區的某套房子,張女士按工程進度給付李先生工程款。協議達成後,李先生開始裝飾裝修工作。其間,張女士給付李先生工程款600元,仍欠李先生工程款1500元。隨後,李先生向張女士索要工程款時,雙方發生了糾紛。

李先生認為,張女士拖欠工程款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以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調查查明,張女士裝修房屋時,僱用李先生做木工活。雙方口頭約定,由張女士出料,李先生負責施工,勞務費按件計算,包括客廳過道吊頂、做臥室吊櫃、做大衣櫃、廚衛陽臺吊頂、裝門等各項木工活,張女士支付李先生勞務費共計2800元,並先期支付李先生600元。後來李先生未能全部完成木工活,雙方遂發生矛盾。

按照法律規定,起訴應當符合相應條件。根據查明的事實,張女士、李先生之間並不存在裝飾裝修合同關係,雙方之間應為勞務僱傭合同法律關係。現李先生以裝飾裝修合同糾紛起訴,屬法律關係錯誤。

最終,房山法院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起訴。

法官釋法

羅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三)項之規定,起訴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依據該規定,起訴事由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該案中,張女士為自己的房屋進行裝修,並僱用李先生做木工活。根據已有證據無法證明李先生、張女士之間存在裝飾裝修合同關係,雙方之間應為勞務僱傭合同法律關係。李先生以裝飾裝修合同糾紛起訴,屬法律關係錯誤。據此,房山法院駁回李先生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在裝修的過程中,難免發生糾紛,如果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那麼就需要明確合同的性質。如此案中,需要明確該合同性質是裝飾裝修合同還是勞務僱傭合同關係,明確法律關係、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以便法院支持訴訟請求,方便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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