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與愛:夫妻性生活不和諧能否構成離婚理由?

性生活是夫妻和諧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少了這部分,就可能導致婚姻的無法繼續。那麼,性生活不和諧能否作為離婚的理由?

性與愛:夫妻性生活不和諧能否構成離婚理由?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院判定雙方離婚的重要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並且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經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比如存在家暴、出軌,比如具有吸毒賭博惡習,比如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當然還有一個兜底條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性生活不和諧可能就在這“其他情形”之中。

在(2013)閔民一(民)初字第4036號案件中,原、被告戀愛時均屬大齡青年,經過一年多戀愛,才登記結婚,登記結婚時原告已年滿28週歲,而被告已年近34週歲;根據原、被告在本案中的陳述,以及原告的婦科檢查處女膜未破裂的結論,能夠得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的原因為原、被告從未有過夫妻性生活,而夫妻性生活在現代婚姻中屬於完整愛情的部分,夫妻之間良好的性關係在增進夫妻的感情中起著重要作用,可以說是維繫婚姻生活的紐帶,雙方自結婚起至今已近兩年間從未有過夫妻性生活,直接導致了夫妻感情不睦,直至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考慮到原、被告均屬大齡青年,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再拖延下去,將會給雙方造成更大的痛苦和創傷,最終判決准許雙方離婚。

在(2016)滬0112民初20011號案件中,原、被告婚後未能完成成功的性生活併為婚後孩子的生育經常發生爭執,並導致分居。法院最終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離婚。

在(2015)湛吳法民二初字第91號案件中,原被告婚後不到一個月雙方就因夫妻性生活問題發生矛盾,其中男方患有嚴重的性功能障礙,無法進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致使女方婚後仍然是處女;雙方婚後僅存在一次性生活,由於其心理緊張從而導致性生活時間僅是兩三分鐘。最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性與愛:夫妻性生活不和諧能否構成離婚理由?

類似的案件不勝枚舉,但很多情況下是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礙,再加上夫妻感情薄弱,生活中的小事就會成為壓倒駱駝的稻草。因此,法院會結合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認定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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