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问责”这把“利器”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用好问责这个“利器”,敢于动真碰硬,没有问责,责任就会落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经过“打磨”又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大“利器”。此次修订是十九大以来又一条例的“大修”,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时隔3年重修《问责条例》,逐步完善党内问责制度,持续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让问责“利器”真正发挥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等“滥问责”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不敢问责、不愿问责,有的不会问责、滥用问责,也有的选择性问责、随意扣问责的“帽子”,导致问责失去其应有之效果,成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附属品”。

“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新修订的《问责条例》,聚焦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为问责工作提供了坚强制度遵循。《问责条例》共27条,对比2016年颁布出台的条例新增14条,修改12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让问责在实际操作层面有了理论依据。

突出政治性,主体责任夯实,失责必问成常态。“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应当履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专责。问责过程中要分清责任,既要扭住党组织“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又要抓住“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这个关键,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坚决做到“谁的责任谁来担”,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突出精准性,问责程序细化,问责实施更规范。条例从问责的启动审批、调查的展开、调查报告的撰写、处理意见的研究,到问责决定的形成、送达,问责对象的申诉,以及问责决定的实施等每一步都有明确规定,在问责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行,依程序规范问责,切不可背离程序要求,切实做到问之有据、追之有规。

突出实效性,问责情形扩宽,问责必严更明显。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将党的建设缺失方面情形予以细化,并增加了2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同时明确了哪些情形应从重或加重,哪些情形应从轻或减轻,哪些情形可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确保问责定性精准、处理适当、宽严适度,真正做到该问责要坚决问责、不该问责不问责,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让问责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实效。

新修订《问责条例》有效破解了在问责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滥问责”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让问责在实践中不会“跑偏”,真正成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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