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作為新員工,沒入職就單位被辭退了,該怎麼辦?

因為疫情,作為新員工,沒入職就單位被辭退了,該怎麼辦?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席捲全國,政府為防控疫情蔓延而實施的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時間等緊急措施,給企業造成巨大沖擊。

企業一方面需要積極配合並執行政府的相關防控措施,另一方面也不得不為企業自身能在疫情強力衝擊下繼續生存而想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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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尤以如何降低用工成本為重中之重,因此,不可避免的會同勞動者產生摩擦導致雙方矛盾的產生。

筆者就曾遇到過這樣一起案例:

企業:

因疫情的原因導致自身生產經營產生困難,光是針對現有員工的工資支付問題已經是焦頭爛額,現在又面臨春節前招聘的員工的入職問題,一旦新員工入職,則更是加大了工資的支出。

於是,也是出於企業自身經營的實際情況,再加上應聘者尚未提供勞動,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便通知應聘者,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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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

春節前已經收到錄取通知書,正是基於此,我才同上一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並期待春節後入職新公司開啟新生活。

然而,現在告知我取消錄用,導致我因已經從上一家公司離職而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我的損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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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相信絕非個例,相當一部分企業將要面臨或已經面臨因取消錄用而帶來的種種糾紛。

那麼,企業能否因疫情原因拒絕新職工入職?被取消錄用的新職工又當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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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

用人企業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可見,勞動者是具有公平就業的權利,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我們應該杜絕在就業方面的傷害和歧視。

所以,在招聘環節,用人單位不得以新冠肺炎或曾經因新冠肺炎被隔離觀察為由拒絕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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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已發出錄用通知書的,因發出錄用通知是用人單位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應保護勞動者的合理信賴利益,也不能僅僅以上述理由就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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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患有新冠肺炎以及因新冠肺炎被隔離觀察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建立不產生直接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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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基於對用人單位的信賴,如果已經從上一家單位離職,用人單位如果僅以上述理由取消錄用或拒絕錄用,又無其他合理解釋的話,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被取消錄用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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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如果勞動者在上崗前被查出患有新冠肺炎及因新冠肺炎被隔離觀察或系新狀肺炎病原攜帶者,也不建議用人單位單方取消錄用,應該與勞動者協商解除,或與勞動者商定待勞動者治癒後再到單位上班。

總之,新冠疫情不論是對於企業還是對於個人而言,都是一場嚴峻的戰役,雙方應秉持著相互理解、相互體諒的心態,並肩戰鬥,共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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