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5個案例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七大無罪辯點

文 / 田宇 實習律師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高森律師刑事團隊


從15個案例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七大無罪辯點

田宇簡介: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曾在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工作多年;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畢業。


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8年1月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開始了為期3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該《通知》強調:“政法各機關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刑事辯護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理應協助司法機關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出現冤假錯案。

筆者特對近年來無罪判決進行了檢索和梳理,通過總結司法實踐中此罪無罪裁判要旨及無罪辯護要點,以期能夠達到辯護目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無罪辯護要點

筆者通過分析已往被指控本罪的無罪判例,總結出司法實務中的無罪辯護要點如下:

(一)不符合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的組織特徵

1.未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2.組織內部沒有組織紀律,無活動規約,沒有嚴密分工。

(二)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的經濟特徵

1.不存在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等事實;

2.無證據證明收入源於“黑”,用於“黑”。

(三)不符合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的行為特徵

1.暴力行為並非肆意妄為,犯罪對象特定;

2.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均存在其犯罪的現實成因,缺乏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間的關聯性。

(四)不符合黑社會組織應當具備的非法控制特徵

1.涉案人員沒有為了爭奪利益而打擊排斥異己進而對相關行業或區域形成非法控制,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的證據不足;

2.尚未達到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破壞本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程度。

(五)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六)被告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無相對固定的從屬關係

(七)違法犯罪行為的暴力性不突出,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具體案例及辯點

(一)不符合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的組織特徵

1.未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1)案件名稱:晏友軍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賭博、尋釁滋事、非法買賣彈藥、非法持有槍支、搶劫案。

裁判要點:鬆散的犯罪人員結構,未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案號:(2007)甬鎮刑初字第1號

審理法院: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被告人晏友軍等人並未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其較鬆散的犯罪人員結構及其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徵。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2)案件名稱:覃和會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案號:(2013)開刑初字第388號

審理法院: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和會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韋書岸、孫文壯、黃東、覃家鋰、陳榮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六被告人均辯稱其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經查,被告人覃和會拉攏廣西籍老鄉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雖犯罪次數多,但犯罪目的比較直接、明顯,並且實施搶劫、盜竊的成員不具有一定的規模,組織人員也非基本穩定,並且所得贓款不是按照組織成員在組織中的地位作用分配,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具有“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的”的組織特徵……故被告人覃和會等六人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覃和會等六人的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3)案號為(2008)銅刑初字第60號、(2014)焦刑一終字第00007號、(2015)宣刑初字第00272號、(2016)魯15刑終88號的判決,均將“未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作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重要辯點之一。

2.組織內部沒有組織紀律,無活動規約,沒有嚴密分工。

(1)案件名稱:郭治楊、郭俊磊涉黑案。

裁判要點:無組織紀律,無活動規約,沒有嚴密分工,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案號:(2014)鄭刑二終字第116號

審理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關於原判認定被告人郭治楊、郭俊磊、楊超峰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經查:本案僅有三人參與,人數較少,形不成一定規模;從組織結構看,組織內部沒有一定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結構鬆散,不具備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必需具有的組織特徵……故原判認定上述被告人郭治楊、郭俊磊、楊超峰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當,應予糾正。

(2)案號為(2009)平刑終字第74號、(2009)濮中刑二初字第9號、(2009)新刑初字第117號、(2015)武刑重字第00001號、(2014)廣利州刑初字第178號的判決,均將涉案組織沒有組織紀律,無活動規約,沒有嚴密分工作為不予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重要標準。

(二)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的經濟特徵

1.不存在“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等事實。

(1)案件名稱:趙向輝等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

裁判要點:被告人通過犯罪活動獲取了財產,如果沒有用於支持犯罪組織的生存和發展,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案號: (2014)焦刑一終字第00007號

審理法院: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現有證據反映被告人趙向輝通過敲詐勒索、在賭場收彩頭、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財產,但是證明獲取的財產用於支持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的證據並不充分。因此,該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和“經濟特徵”。故趙向輝、石錚良、蘆凱、賈某某、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2)案號為(2008)銅刑初字第60號、(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號、(2013)南宛刑初字第654號、(2013)開刑初字第388號、(2013)都刑初字第0047號、(2013)晉刑初字第3635號、(2014)城刑再初字第1號、(2014)寧刑再終字第2號、(2014)廣利州刑初字第178號的判決,均將不存在“以商養黑”、“以黑護商” 作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重要辯點之一。

2.無證據證明收入源於“黑”,用於“黑”。

案件名稱:孫用昌等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

裁判要點:收入來源合法,未用於支持犯罪組織的生存和發展,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案號:(2014)林刑初重字第2號

法院觀點: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用昌、閆全海、孫順昌、孫銀昌、孫秋花等人是一夥帶有明顯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經查……關於經濟特徵,本案證據能證實孫用昌先後經營過毛氈廠、煤球廠、游泳池,但具體收入不明,無證據證實孫用昌主要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也不能證實其將部分或全部收入用於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因此,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的要求……

(三)不符合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的行為特徵

1.暴力行為對象特定,並非肆意妄為,行為特徵不明顯。

(1)案件名稱:郭治楊、郭俊磊涉黑案。

裁判要點:認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需要具備針對不特定對象,肆意妄為的行為特徵。

案號:(2014)鄭刑二終字第116號

審理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關於原判認定被告人郭治楊、郭俊磊、楊超峰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經查:……第三,從行為特徵看,原判認定本案被告人郭治楊犯開設賭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是基於被害人欠款不還而引發,行為對象特定,故本罪的行為特徵亦不明顯。……故原判認定上述被告人郭治楊、郭俊磊、楊超峰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當,應予糾正。

(2)胡振鐸、張全提等涉黑案。

案號:(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號

審理法院: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第三,暴力手段並非肆意妄為,而是有一定收斂和指向性(胡、張均有明確表示嚇唬嚇唬,不能出大事;犯罪對象是拒拆遷戶)……故胡振鐸、張全提、何偉東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均存在其犯罪的現實成因,缺乏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間的關聯性。

(1)案件名稱:童建華、唐志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搶劫等案。

裁判要點: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事出有因,並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無關,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案號:(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1077號

審理法院: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認定以童建華為首的犯罪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缺乏證據支撐。理由如下:(1)本案部分的行為特徵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缺乏關聯性。本案被告人以共同開設賭場為主要犯罪形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規則,並以獲得非法利益為目的,本案指控的部分事實,與有組織犯罪的形成、發展、利益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如非法拘禁被害人尹某乙的犯罪並不是因為被害人差欠該賭場的賭債;打砸老車站酒樓是偶發事件引發的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姜勇的尋釁滋事犯罪、搶劫犯罪均是個人行為。……

(2)案件名稱:聞某甲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案號:(2014)寧刑再終字第2號

審理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關於行為特徵問題。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聞某甲等人實施或參與的31起尋釁滋事、1起聚眾鬥毆、1起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均存在其犯罪的現實成因,缺乏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間的關聯性;……綜上,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結合原審被告人的辯解意見和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原審判決認定聞某甲等1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定性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四)不符合黑社會組織應當具備的非法控制特徵。

1.涉案人員沒有為了爭奪利益而打擊排斥異己進而對相關行業或區域形成非法控制。

(1)案件名稱:馬紅偉涉黑案。

裁判要點: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需要具備對相關行業形成非法控制的行為特徵。

案號:(2010)平刑終字第77號

審理法院: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關於原審被告人馬紅偉及其辯護人和原審被告人陳秀玲所提“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經查,根據全國人大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組織性特徵、經濟性特徵、非法控制性特徵和危害性特徵,本案中,四名被告人雖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但組織性特徵不明顯,而且缺乏非法控制性特徵,涉案人員沒有為了爭奪利益而打擊排斥異己進而對相關行業或區域形成非法控制,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的證據不足。

所以,四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此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2)案件名稱:汪秀成、畢德穎等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案。

案號:(2016)魯15刑終88號

審理法院: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公訴機關雖指控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搶劫以及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行為,但並不能體現被告人汪秀成等人通過有組織地多次實施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情況,不能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行為特徵。

被告人汪秀成等人的違法犯罪活動雖然在當地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但並沒有達到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的程度,不能認定被告人汪秀成等人的行為具備了非法控制的特徵。

被告人汪秀成等人在當地確實實施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但根據認定的事實、證據、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徵,本案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汪秀成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3)案號為(2010)平刑終字第77號、(2011)平刑終字第45號、(2011)安龍法刑重字第11號、(2010)濮刑初字第260號、(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號、(2013)開刑初字第388號、(2013)都刑初字第0047號、(2013)都刑初字第0047號、(2013)晉刑初字第3635號、(2014)鄭刑二終字第116號、(2013)南宛刑初字第654號、(2015)武刑重字第00001號、(2014)城刑再初字第1號、(2014)寧刑再終字第2號、(2014)亭刑初字第00330號、(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1077號、(2015)宣刑初字第00272號的判決,將涉案人員沒有對相關行業形成非法控制的行為特徵,作為不予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重要依據。

2.尚未達到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破壞本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程度。

案件名稱:鄭雷、吳生偉等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一案。

裁判要點:未達到嚴重危害程度

案號:(2014)亭刑初字第00330號

審理法院: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吳生偉、陳貴濱、宋佳、崔雄、朱朋飛、吳坤、溫洪寶、董茂朗、董書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鄭雷團伙主要基於通過賭博活動斂取錢財的犯罪目的糾合在一起,雖有較為穩定的組織結構和不成文的活動規約、紀律,但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均與賭博活動或賭博人員有關,也未造成人身重大損傷,尚未達到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嚴重程度;現有證據亦不能證實被告人鄭雷等人組織的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已在當地或者行業內形成壟斷或非法控制,並達到稱霸一方、嚴重破壞本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故鄭雷等十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及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五)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案件名稱:孫寶國、孫寶東故意傷害再審案。

裁判要點:辦理涉黑案件同樣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案號:(2016)最高法刑再2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孫寶國、孫寶東、曲海文、周豔聖、周豔秋、孫福海、高威、鄒作佰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認定孫寶國等人已經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的證據不足;認定孫寶國等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證據不足;認定孫寶國等人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證據不足;認定孫寶國等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證據不足;原審被告人、辯護人、出庭檢察員關於原判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2)案號為(2012)焦刑二終字第12號、(2013)浙紹刑終字第32號、(2014)嘉平刑初字第237號的判決,均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涉案人員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犯罪。

(六)被告人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無相對固定的從屬關係

案件名稱:陳垚東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裁判要點: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並不存在相對固定的從屬關係,不應認定其領導或者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組織。

案號:《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152號]

審理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了兩起與文穩權有關的犯罪事實,其中第一起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第二起系文穩權個人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應該說,除了陳垚東曾在公交線路經營初期有過短暫投資(約半年後撤資)之外,第二起犯罪與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並無其他關聯。但是,第一起犯罪卻有所不同。陳垚東、文穩權於1999年與他人共同投資開辦創世紀娛樂城。開業之初,憑藉陳垚東的關係請來香港黑社會組織頭面人物及娛樂明星助陣,故當地皆知該娛樂城有陳垚東的股份,無人敢來鬧事。

創世紀娛樂城由文穩權出面經營直至2006年,陳垚東從中分紅獲利.這段時間正值以陳垚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擴張時期,該娛樂城的經營對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壯大聲勢、擴充經濟實力客觀上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那麼,是否可以因文穩權參與了該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便認定其具有領導或參加行為?從相關證人及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來看,文穩權與陳垚東是相識已久的朋友關係,私交甚好。文穩權雖長期與陳垚東共同經營生意,且頗受陳垚東手下“馬仔”尊重,但沒有證據證明其接受某一組織成員的管理或者對某一組織成員起著領導作用,也就是在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內既無上級,也無下屬。

雖然文穩權經營創世紀娛樂城達7年之久,客觀上為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幫助、支持,但其主觀上並沒有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發展服務的意圖,除了出面經營娛樂城之外,文穩權未曾介入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等內部事務,也未參與其他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因此,其與陳垚東的經濟合作實際上只是二人相互藉助、各為其利。這一點,從陳垚東與文穩權共同投資經營公交路線後因無利可圖便很快撤資的事實也可看出。文穩權確曾利用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為其解決糾紛,但相關同案被告人均否認自己是文穩權的下屬,且有其他證據表明文穩權藉助該犯罪組織勢力是經過陳垚東事先默許的,其既無自行決定的行為,也無自行決定的權力。

因此,文穩權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並不存在相對固定的從屬關係,不應認定其領導或者參加了陳垚東黑社會性質組織。[1]

(七)違法犯罪行為的暴力性不突出,不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案件名稱:符青友等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銷燬會計賬簿,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賄案。

裁判要點:違法犯罪行為的暴力性不突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方式。

案號:《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157號]

審理法院: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觀點:符青友等人利用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租有組織地在旌德縣城北門建設工地上承攬土方工程或砂石料供應業務,並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

僅從觸犯的罪名、犯罪的次數以及非法獲利數額等方面來看,其行為基本符合黑社會組織行為特徵中的有組織性、違法性和危害嚴重性等特點。但符青友等人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的手段暴力色彩極為微弱,既沒有帶領組織成員實施打打殺殺的行為,也不是通過暴力在旌德縣材料供應業務過程中,大多數是以“當地事由當地人做”、政府批覆“同等條件下有限安排勞務”等為理由,與開發商、承建商進行“談判”、“協商”承攬工程,而這些“談判”、“協商”並不是以暴力為基礎。在少數項目中,符青友等人以自己是失地農民工要生活、“工程在誰地皮上勞務由誰做”為理由,採取到工地堵門、堵路、不讓施工等手段強攬土方工程或砂石供應,沒有直接對開發商、承建商或其他勞務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開發商、承建商之所以妥協退讓,也不是基於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恐懼,而是為了避免因符青友等人的滋擾導致工程拖延。與其說開發商、承建商的心理受到強制,不如說是不勝其煩。因此,本案的行為特徵方面,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的行為方式存在明顯區別。綜上,二審法院不認定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租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對被告人符青友等人予以改判是正確的。[2]


[1]《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152號],撰稿人:李中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156號],撰稿人:周斌 餘乃榮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高森律師刑事團隊由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森律師牽頭,與多名刑事領域專業人員共同組成,以愛心、誠信、勤勉、專業為執業理念,以無冤、無罪為執業願景,專注於刑事辯護、刑事風險防範和刑民交叉案件處理,努力為客戶提供務實、有效的刑事法律服務,同時致力於向公眾普及、傳播刑事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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