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化工廠火災定性!(內附相關考點延伸)



圈重點 | 連雲港化工廠火災定性!(內附相關考點延伸)

近日連雲港贛榆區一家化工廠突然起火的新聞。

據現場附近知情人士介紹,事發時,聽到了三次爆炸聲響。

但事後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佈的通報裡顯示:這是一場火災事故,而非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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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小夥伴在後臺提問:“明明聽到了爆炸聲且有震感,為什麼事故會被定性為火災?”

一般來說,事故定性為火災,是因為先著火,而不是直接爆炸。著火在先,一段時間後,引發爆炸,這種情況下,通常定性為火災。

從江蘇消防後續發佈的消息中可知:

涉事公司主要經營的是石英砂和硅微粉加工,火災主要燃燒物為油漆和雙氧水,過火面積約500m2。

當下正值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啟動日和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之時,此次事故,再次為安全生產敲響了警鐘。

1火災危險性

涉事公司主營石英砂、硅微粉生產,石英砂是一種化學性能穩定的硅酸鹽礦物,熔點為1750℃,所以石英砂、硅微粉屬於戊類火災危險性。

廠區的存儲的油漆屬於易燃液體,雙氧水在高溫下能輕易與可燃物反應釋放大量熱量和氧氣,從而引起爆炸,因此油漆、雙氧水屬於甲類火災危險性。

2設施環境

現場視頻顯示,該廠區與居民區距離較近。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2018年版)對生產廠房與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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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同時對此類廠房做出了以下規定:

8.1.2 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民用建築、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10 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設置滅火器。

8.2.1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建築佔地面積大於 300m2 的廠房和倉庫;

即:該廠房與附近民用建築的最小防火間距應根據規定設置,且必須設置滅火器、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3安全培訓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對此類單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做出了明確要求: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4爆炸相關考點延伸

爆炸危險區域的確定

爆炸危險區域按場所內存在物質的物態不同,主要分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和爆炸性粉塵環境。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範圍主要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綜合確定。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範圍:主要根據粉塵量、釋放率、濃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類企業相似廠房的運行經驗確定。

檢查中主要判定爆炸危險環境類別及區域等級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有爆炸危險廠房的總體佈局

主要檢查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總(分)控制室和相關設備用房的佈置位置。檢查要求為:

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

2)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需獨立設置;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時,可貼鄰外牆設置。

3)淨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宜佈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築內,且建築外牆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小於10m。對符合一定條件可以佈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時,需檢查是否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有爆炸危險廠房的平面佈置

主要檢查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和設備、疏散樓梯、辦公室和休息室、排風設備在廠房內的佈置。檢查要求為:

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佈置在單層廠房靠外牆的洩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牆的洩壓設施附近。

2)有爆炸危險的設備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佈置。

3)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牆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門採用甲級防火門並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4)辦公室、休息室不得佈置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當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建築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並採用耐火極限不低3.00h的防爆牆與廠房分隔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5)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的排風設備不得佈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內。

採取的防爆措施

主要檢查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倉庫是否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檢查要求為:

1)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其地面採用不發火花的地面。當採用絕緣材料作為整體面層時,應採取防靜電措施。地面下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嚴密,並採用不燃燒材料緊密填實,地溝採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採用不燃燒防火材料密封。

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地面應平整、光滑,並易於清掃。

3)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其管、溝不得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設置隔油設施,避免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溝的液體遇火源後引起燃燒爆炸事故並殃及相鄰廠房。

4)甲、乙、丙類液體倉庫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例如,在桶裝倉庫門洞處修築高為150-300mm的慢坡;或在倉庫門口砌築高度為150-300mm的門檻,再在門檻兩邊填沙土形成慢坡,便於裝卸。

5)遇溼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採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例如,使室內地面高出室外地面、倉庫屋面嚴密遮蓋,防止滲漏雨水,裝卸這類物品的倉庫棧臺應設防雨水的遮擋等。

萬幸的是,此次連雲港火災事故,並未造成人員傷亡。

但所有消防安全事故,都是一種損失,希望更多人吸取教訓,更加重視消防,希望類似的事故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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