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證房屋,在拆遷時會有補償嗎?

農村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隨著城市建設發展,已納入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現象普遍,但有很多農民沒有取得宅基地證的前提下,房屋涉及拆遷時,拆遷人要求農民證明其用地的合法性,其用意是為了找到“少補償,不補償”的藉口說辭。那麼,農村宅基地證沒有的前提下,拆遷時如何取得合理補償?在農村沒有宅基地證,涉及拆遷時應如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呢?

土地無證房屋,在拆遷時會有補償嗎?


《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出臺實施的,而在2008年《城鄉規劃法》出臺前,《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一戶一宅的原則。農村村民一戶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同時規定村民建造房屋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說,在2008《城鄉規劃法》出臺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政府批准之後就可以建造房屋了,並不存在“證”的問題。因此,在2008年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無證的房屋,這是歷史的遺留的問題,只要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了,又不違反當時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那就不應該認定為違建。

除此之外,在很多地區,可能經歷了多次拆遷,原本證件齊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遷之後,政府只是指畫一片地供建房使用,但是房子建成之後,卻沒能批下來宅基地。當該地又需要徵地拆遷時,由於並沒有批下宅基地,在此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就是違建沒有補償了呢?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沒有證,但是村民在此處建造房屋是前一次拆遷時政府畫給建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沒能被批准下來是由於政府的原因,實施拆遷的政府沒有履行其相應的義務,才沒能審批宅基地,並不是房屋所有人導致的這種結果,因此我們認為在遇到拆遷的時候,不能認定為違建,也應當取得合理的房屋拆遷補償。

土地無證房屋,在拆遷時會有補償嗎?

楹庭 林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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