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不履行離婚協議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諮詢」不履行離婚協議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諮詢問題】

張某與楊某(女)1996年登記結婚,1998年1月生育一女張某某。2015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女兒張某某由楊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到張某某大學畢業。2016年9月,張某某開始上大學,張某以無力支付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請問楊某能否到法院按離婚協議書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諮詢」不履行離婚協議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解答】

就此案而言,楊某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以及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仲裁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和調解書、行政機關製作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書。離婚協議是婚姻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並就離婚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的協議。本質上,離婚協議是一份合同,不屬於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因此不能就離婚協議中的子女撫養費問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子女撫養費,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待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仍不履行裁判文書內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由於張某某已經成年,本案還存在一定特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張某某已年滿18週歲且已上大學,也未喪失勞動能力,張某的撫養義務已經完成,可以不再支付撫養費,法律上也不會強迫張某給付撫養費。因此,楊某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即使提起訴訟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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