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徵稅範圍的特殊行為
(一)視同銷售貨物或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注意】作為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的確認銷售。
2.銷售代銷貨物: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的;
【注意】
a.“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A.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B.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b.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當向所在地納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由總機構統一繳納。
c.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應區別情況分別向總機構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納稅。
4.自產、委託加工: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投、分、送
5.外購:投、分、送
6.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混合銷售
1.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行為。
2.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寫在最後:歡迎各位備考CPA的朋友們關注我,我們一起復習,加油,有問題也可在評論區留言
閱讀更多 遇見future我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