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殘保金優惠的幾個實務問題


2020年殘保金優惠的幾個實務問題

2019年年底,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以下簡稱98號公告)。按照公告的規定,從2020年1月1日起,殘保金的徵收和繳納將發生重大變化。

一、用人單位不一定和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

98號公告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殘疾人數計入哪一方,由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確定,不得重複計算。

上述規定在企業聘用殘疾人用工方面實現了重大突破。過去通過勞務派遣方式錄用殘疾人的,由於其工資和社保均在勞務公司繳納,無法作為用人單位錄用的殘疾人員。如《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9]1333號,以下簡稱1333號文)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按照98號公告的新政,從2020年1月1日開始,企業如需僱傭殘疾人,就可以和勞務公司合作,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進行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如果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解決了殘疾人就業人數問題,按照現有的稅收政策,由於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和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將無法享受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的優惠。


二、職工人數超30人減繳殘保金,未超30人暫免殘保金

(一)職工人數超30人減繳殘保金

案例1:北京的A公司在2020年12月聘用或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安排1名殘疾人工作,2020年1-12月該公司每月發工資的人數均為50人,是否可以認定該公司安排殘疾人的就業比例為2%(1/50,超過了北京市規定的1.5%比例),從而無需繳納2020年殘保金呢?

按照98公告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該條款的核心要點在於如何正確計算安置殘疾人的就業比例。

針對案例1,按照1333號文的規定,在職職工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結果須為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注:按98號公告規定,若通過勞務派遣方式解決殘疾人用工數量,將殘疾人計入用人單位的,該殘疾人也應同時計入用人的職工總數)。

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

按照上述規定,若某員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一直在公司任職,該員工應計算為1人;若某員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有3個月在公司任職,該員工應只能計算為0.25人。

A公司2020年12月安排1名殘疾人工作,實際安排的殘疾人人數只能按1/12計算。因此,預計2020年會產生較多殘保金的企業,需要儘快著手解決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問題。


(二)職工人數未超過30人的企業暫免繳納殘保金

案例2:B公司屬於批發行業,2020年全年在職職工人數28人,未安置殘疾人員,年營業收入6000萬元。B公司2020年在職職工人數未超過30人,2020年是否無需繳納殘保金呢?

按照98號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該條款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優惠適用的是所有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和企業的設立時間無關(可能設立時間不足3年,也可能設立時間超過3年)。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98號公告只強調了企業人數,並未強調企業必須是小微企業,中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只要滿足了在職職工人數不超過30人,是否也可以在上述特定期間享受暫免殘保金的優惠呢?

按照《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的規定,暫免繳納殘保金的優惠只適用小微企業,中型企業或大企業不適用

基於上述規定,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案例2中的B公司屬於中型企業,無法享受上述優惠,2020年需要正常繳納殘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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