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你100萬分手費,分不分?

“給你100萬,跟我兒子分手吧”


給你100萬分手費,分不分?

100萬可以了吧?


這不是電影對白,而是真實案例——劉小姐與唐少之間的愛情故事。劉小姐與唐少是戀人關係,戀愛期間,劉小姐懷孕並做了人工流產。身體恢復期間,再次懷孕。劉小姐想留下這個孩子,但唐少和他的母親卻不同意,並提出承擔手術費,另賠償100萬。唐少手寫了分手協議,三人簽字。經醫院診斷,劉小姐身體和精神都受到很大傷害,需要持續治療。然而唐少不僅不遵守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反而將劉小姐告上法庭。劉小姐提起反訴,經過審理法院判決唐少限期向劉小姐支付100萬元。

然而,很多案例中,“分手費”主張都是不支持的,即使有協議也會被確認無效。而在這起案件中,劉、唐二人都是單身,男方多金,女方身體和精神受到很大損害需要持續治療,所以法院才支持100萬賠償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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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演繹同船渡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出自明代的《增廣賢文》。

原文是“一日夫妻,百世姻緣。百世修來同船渡,千世修來共枕眠。”

從原文詞義來看,百世不是百年,千世也不是千年。其緣分的定義顯然要比百年、千年沉重許多。

而從明代到現在尚不足千年,僅有600多年。若退而求其次按百年論,那百世姻緣倒是應有許多修成正果,倒也解釋了今日一日夫妻而共枕眠的男女漸多起來的社會現象。

世人深知緣分珍貴而無常,也確無常。遂常祈,願有情人終成眷屬。而那些未被祝福的,只餘分手一途。於是免不了自我安慰或尋求安慰:強扭的瓜不甜/天涯何處無芳草/自己眼瞎——當然,以上都是胡說八道,看看則已,權當笑餌。

戀愛時,雖然互稱老公老婆,大有以夫妻名義同居同眠生不離死不別之意,但我國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夫妻關係,開心就好。所以想分手不能去起訴離婚,也不必去起訴。斷絕戀愛關係的訴求,法院不受理,法律賦予了每個人在戀愛關係中的單方“解除權”,口頭、書面、行動都可以是行權方式。

愛就一個字,不愛是兩個字。但是,如何表達愛是個很難的課題,如何表達不愛卻很簡單。可以簡單到一個字——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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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滾”之外,別忘了說聲“謝謝”


解除關係簡單,但是撇清關係卻不簡單。雙方或者多方私下裡無法解決時,往往相聚於神聖的法庭。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相互糾纏,如何分的公平合理不僅是法官需要考慮的事情。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戀愛關係是一般社會公眾認可的一段真實的戀愛關係。相對應的,不真實的戀愛關係是指借戀愛之名行違反犯罪之事,比如殺豬盤式的詐騙、精神控制類的虐待以及以愛之名的違法拘禁等。不真實的戀愛關係交給刑法處理,本文僅嘗試解答真實戀愛關係中的民事爭議問題。

1、戀愛期間送的禮物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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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肯定得要回來!


1.1訂婚用的婚約彩禮、金銀禮物等可以主張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根據該規定,以結婚目的,根據當地風俗習慣,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彩禮,贈送的金銀首飾等,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前分手的,可主張對方返還。對於金錢類的彩禮,如果對方收到後一部用於共同花銷,如訂婚、結婚階段宴請賓客,送禮及回贈男方部分錢物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應酌情予以扣減。

1.2在戀愛關係中,男女雙方會經常通過贈送對方定情物或者金錢、信物等表達情意,這是一方自願贈與行為,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2、戀愛期間花的錢能主張對方還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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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都花光了,你跟我說分手?


2.1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共同休閒娛樂、見面而支出的費用屬於共同的生活消費,不屬於特殊性質的贈與,這也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此部分費用不應當返還。

2.2對於超出一般工資水平和雙方之間因戀愛往來消費支出及為休閒娛樂、見面聯絡感情支出費用範圍之內的轉款,且轉款時間為雙方即將結束戀愛關係期間,應不屬於戀愛期間合理支出。雙方結束戀愛關係後,收到款項的一方佔有該筆款項的合理理由消失,應屬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

3、戀愛期間意外懷孕流產能主張賠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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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跟媽媽說?


3.1男方隱瞞已婚事實,與女方建立戀愛關係,進而發生性行為,導致女方懷孕並進行人工流產。男方的行為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權益,給女方的身體及精神帶來了嚴重傷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男方應賠償女方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並可判令男方賠禮道歉。

3.2女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識到從事相關行為的後果,但其仍然放任自身處於有可能受損之處,存在一定過錯,故綜合具體案情,可酌情減少男方的賠償責任。

3.3單身男女戀愛期間,女方懷孕流產造成身體損害的,男方應承擔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理支出。婚前性行為一般為道德所禁止,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前性行為現象已較為常見。男女戀愛期間,自願發生性行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都應當能夠預見行為後果及其風險,屬於自陷風險行為,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3.4戀愛期間,一方行為造成另一方身體殘疾的——比如多次流產造成不孕、醉酒親吻咬斷舌頭等——應依法賠償對方殘疾賠償金。

4、戀愛期間生的孩子如何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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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母親的甜蜜負擔


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對子女撫養費的確定,目前在審判實踐中通常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11月3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但子女撫養費主要解決的是一個個體生命從出生到能夠獨立生活期間得以生存並健康成長的最基礎需要的問題,根據上述意見的立法宗旨,確定撫養費數額首先應當考慮的因素是子女的實際需要,其次才考慮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在女方提起訴訟時,孩子或尚年幼,或已共同生活多年,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的需要及孩子本人的意願,一般仍隨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探視權。

5、戀愛期間買房子、汽車的出資款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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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產


法院認為對於戀愛期間的情侶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費性支出比如餐飲、遊玩等消費是維繫雙方關係和發展感情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後當然不應再主張返還,但對於購置不動產(或出資)和購買車輛的大額支出,不同於日常生活中的吃喝玩樂的小額支出,在沒有明確的書面贈與合同或者其他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來證明的情況下,認定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有違公平原則,此外,這種在戀愛期間購買房屋、車輛等大額的出資從社會的一般觀念來說也是雙方為以後長久生活或結婚而添置的財產,係一種附帶條件的支付行為,在雙方結束戀愛關係後,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返還出資一方的出資款。

“自由戀愛是促成婚姻幸福的重要因素,在締結婚姻關係之前基於雙方自願原則通過一段時間的交往來了解彼此的生活習慣。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以後的生活打算進行必要的物質來往均符合社會的一般習慣,雙方在戀愛關係終結後對戀愛期間財產的處理要綜合該財產的性質、財產的價值、購買原因、雙方的出資等因素綜合來進行處理。”——某知名法官。


參考案例:

1. 來鳳縣人民法院(2018)鄂2827民初1959號;

2. 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法院 (2018)陝0202民初693號;

3.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終4956號;

4.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2016)魯0113民初2434號;

5.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16)京0105民初31214號;

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深中法民終字第147號;

7.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14)三中民終字第15502號;

8.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18)京03民終11172號;

9.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晉08民終102號;

10.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2016)粵0203民初2300號;

11.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16)京0117民初9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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