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在網上發佈了一篇題為的短文,引起了不少網友的討論和提問。在此,我就這個話題再追加一篇文章,把這個問題說的更透徹一些,供大家參考。
關於國籍與戶口的關係,可以表述為失去中國國籍即失去國內戶口,但卻不能表述為沒有失去中國國籍就不會被註銷國內戶口,兩者的差別就在於“出國定居”這一情形。
對此,在2018年上海市實行新版《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時就引發了廣泛關注,其中最受熱議的當數出國定居人員應當註銷戶口的第46條規定了。
其實,這條規定並不是新的規定,因為早在1986年頒佈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就明確“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短期出境的,辦理臨時外出的戶口登記,返回後憑護照在原居住地恢復常住戶口。”至2003年,公安部頒佈的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中,也規定了“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可以不註銷戶口,但是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應當註銷戶口”。因此,規定還是那個規定,但客觀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隨著這些年來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們對外交往的日益頻繁,出國定居的人群基數客觀上在不斷增大。
那麼,何為“出國定居”呢?對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在2009年頒佈的《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中是這樣界定的:1、
“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從國僑辦的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出國定居的首要判斷標準是公民在國外的實際居住年限,而非是否已取得住在國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俗稱“綠卡”)。從技術層面來講,掌握某個公民在境外的時間並不困難,只需提取其出境入境的時間記錄即可,但現在的問題是除了國僑辦的這個規定以外,我國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尚未對“出國定居”的法定內涵作出具體規定。因此,以上海市為例,現階段對於出國定居人員暫不註銷戶口。
綜上所述,綠卡、出國定居、註銷戶口三者的關係可以歸納為:
1、取得綠卡不一定構成出國定居,未取得綠卡也不一定不構成出國定居,兩者不能直接劃等號;
2、取得綠卡的情況下不一定會被註銷國內的戶口,關鍵看持卡人在國外的實際居住年限是否達到“出國定居”的法定標準;因此,如果綠卡簽發國規定的最少居住時間低於我國規定的出國定居時間標準,那麼綠卡和戶口有可能並存;
3、構成出國定居的情況下,按規定應當註銷國內戶口,目前暫時不註銷的原因是“出國定居”的法定概念尚未明確,一旦相關法律法規對“出國定居”的法定內涵作出具體規定,情況就又可能發生變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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