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解讀新《消防法》!附修改內容+解讀

獨家解讀新《消防法》!附修改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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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自本決定公佈之日起施行。


· 以下是新消防法 重要修訂解讀 ·


原消防法 稱謂

修訂後 稱謂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2)公安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

3)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

4)公安消防隊


1)消防救援機構

2)應急管理部門

3)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

4)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解讀:

這裡是《消防法》中一些稱謂的調整。


消防救援機構取代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取代了公安消防隊。


原消防法 第十條

修訂後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解讀:

本條是關於消防設計文件備案與抽查的規定。


原消防法的規定是除了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以外,其他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再對該工程進行事先審核,而是實行備案和抽查制度。原來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由於公安機關相關技術人力資源不足,

目的是為了把有限的人力解放出來,用於重大建設工程的審核和監管。


但是隨著近些年國家的快速發展,以及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近些年火災事故頻發,因此必須加強消防工作的監管,尤其是事前的監管,這裡面突出的矛盾就是消防技術力量的缺失,為此國家早已在2011年提出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培養計劃,並於2015年開始全國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大力培養消防高級技術人才,目前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考試已經在積極籌備中,因為如果要做到對設計消防相關的建設工程實施全方位的審查和監管,這裡面對消防技術人才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修訂後根據現實問題,提出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這是對消防工作的進一步加強和重視,這裡需要重大的變革勇氣和魄力,這也對未來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


作為個人我們應該敏銳的感受到時代發展,勇於適應時代的變化,抓住時代變化帶來的新機遇,未來消防技術工作必定會迎來新的發展和機遇,作為個人我們應該在這個大機遇沒有來到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給自己的未來更多的機會和選擇。


原消防法 第十一條

修訂後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解讀:

本條是關於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的規定。


原消防法規定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必須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主要是為了確保重大工程的消防安全,也是必須要保證的。


修訂後規定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必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也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最終負責。


這裡面的主要變化是是機構職能的轉變,對於消防工作本身,不僅沒有弱化,反而是強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消防技術方面審核,應急管理部門對轄區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的消防監管職能不變,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這裡面梳理了相關工作的責任主體,更加合理清晰。


這裡每一個環節都會涉及消防相關技術人才的需求,因此作為個人可以提前做好準備,適應新的消防工作的需求。


原消防法 第十二條

修訂後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解讀:

本條是關於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者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原消防法規定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這裡面涉及到一些事後監管的問題,會造成消防工作安全隱患。


修訂後規定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這裡面的主要變化是將原消防法中事後抽查的處理,提前到事先的審查監管,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監管力度,保證消防安全。這也是根據目前火災事故頻發作出的積極應對。


為了保證消防工作的事先審查和監管,這裡的工作量是非常巨大的,這是對消防技術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更大的挑戰。


原消防法 第十三條

修訂後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解讀:

本條是關於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規定。


原消防法規定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這裡面還是存在事後監管的問題,造成消防安全重大隱患。


修訂後規定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這裡面的主要變化是一方面是職能主體的變化,更重要的是加強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和抽查,努力做到事先監管,保證消防安全。


原消防法 第十四條

修訂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解讀:

本條是關於授權哪個部門制定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具體辦法的規定。


原消防法規定是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

修訂後規定是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這裡面的主要變化是職能主體的變化,作出這樣的改革的目的是為了解放公安部門,使其更多精力用於消防監管,將大量的技術工作交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保證消防安全。


為了保證這裡的改革成功實施,消防技術人才是關鍵因素,只有在消防技術人力資源充足的情況下,才能保證消防相關工作順利進行,這裡對消防人才的儲備和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消防法 第五十六條

修訂後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原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

修訂後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消防法 第五十九條

修訂後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原消防法 第七十條

修訂後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的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解讀:

這幾條主要涉及職能機構主體及作用的轉變。


住建部門承擔建設工程審驗相關工作、相關行政處罰工作、部分信息報送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被賦予新的職能。如對轄區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制訂和公佈消防產品相關政策;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重大火災隱患等。


獨家解讀新《消防法》!附修改內容+解讀

特別注意

修正案沒有涉及註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有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此次沒有做修改。目前,註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仍維持現狀,未來走向有待配套規章修改後,尤其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的規定出臺,便可揭曉。也就是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獨家解讀新《消防法》!附修改內容+解讀

延伸解讀

1. 理解修改《消防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修改《消防法》本質上是順應國家機構職能改革的一個微觀細節表現,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思路的體現。修正《消防法》是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配合外商投資法實施的重要舉措。這是社會發展的不可逆的大趨勢。

2. 修改《消防法》的幾個關鍵點

修改《消防法》的關鍵,是鞏固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變的成果。即將原消防救援部門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安派出所繼續承擔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得以保留。


此次修正《消防法》解決了機構改革職能轉變後的消防執法主體問題,理順了工作機制。《消防法》執法主體,目前不僅包括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還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公安派出所。


雖然按照各自職權執法,需要建立工作協調聯繫機制,但此次修改可以看出國家對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環節的決心是非常堅定的,相信隨著法律深入貫徹實施,各執法主體的協調努力,無論是全社會消防安全狀況還是營商環境都能得到明顯改善。


至於消防人士普遍關注此次修正法律未能解決的問題,未來仍然可以經過充分立法調研論證後,制定配套法規出臺相應政策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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