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檢察|假軍人真詐騙,涵江檢察絕不姑息!

在和平年代裡,有這樣一群特殊的人,他們將自己的青春奉獻給了祖國和人民,他們用拼搏和汗水守衛著我們今天的幸福生活。哪裡有需要,他們就出現在哪裡,他們就是中國軍人。維護軍人形象,我們責無旁貸,可是,總有些不懷好意的人打起了軍人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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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在2017年底,被害人陳女士通過微信認識了“某部隊現役軍官”王某,微信中正直、陽光的王某滿足了馮某對軍人的所有幻想,很快兩人就確定了戀愛關係。沒過多久,王某就以在部隊旁邊投資工程需花錢打點關係為由多次找馮某借錢,並答應賺錢後會分紅給她。出於信任並事後會有分紅的緣故,馮某前後給了王某約5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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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馮某無意中看到王某身份證上登記名字為段某,經過追問,王某並不能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心生疑慮的馮某之後開始向王某討要之前借款,但王某卻用各種理由推脫,最終馮某選擇了報警。

案發後,經偵查機關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間,段某通過冒充現役軍官的身份手段,還詐騙了其他多名被害人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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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說理

那段某在部分詐騙事實中存在冒充軍人身份的情形,是否應評價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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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是指假借軍人名義,利用人民群眾對於子弟兵的信任、愛戴進行欺騙活動,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人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從客觀方面分析,行為人要以假冒軍人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軍人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如打著軍人名義與他人開辦企業、簽訂合同、招兵、招工,招乾等詐騙他人錢財、冒充軍人騙取組織、單位信任,撈取政治資本、如榮譽職務等。冒充軍人身份與騙取非法利益之間應同時具備、並存、具有有機的聯繫。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軍人為手段的,即兩種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繫的,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如果行為人冒充軍人去騙取財物,則可能同時觸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應擇一重罪處罰:(1)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2)數額較大,但未達到數額巨大時,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應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3)數額巨大,兩者法定刑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詐騙罪要求並處罰金,且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無期徒刑,應定詐騙罪。


本案中,段某具有冒充軍官身份的情形,但在具體實施騙財活動中,犯罪嫌疑人段某假借的是其個人在部隊周邊投資工程的名義,與軍隊或軍官身份無直接關聯性。因此,涵江區人民檢察院最終以涉嫌詐騙罪對段某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


無論是涉嫌詐騙罪還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軍人身份都不容假冒,軍裝更不容玷汙!維護軍人的形象和名譽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責任,切不可以身試法,否則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作為公民,更應當擦亮自己的眼睛,拒絕違法犯罪的行為,通過努力工作去創造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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