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外國人在我國犯罪不受我國管轄?

這些外國人在我國犯罪不受我國管轄?

下面這些外國人在我國犯罪不受我國法律管轄:

1、外國駐中國使館的外交代表以及他們的家屬;

2、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3、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

4、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來中國的外交官員;

5、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


這些外國人在我國犯罪不受我國管轄?


為什麼呢?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

1975年11月25日,中國加入該公約

這是因為現在國際上通行的一種針對外交人員的“特權”叫做外交豁免權。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外交豁免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了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相互給予。外交特權和豁免本質上屬於代表的國家,而不屬於外交代表個人,因此個人無權自行放棄。


這些外國人在我國犯罪不受我國管轄?


其實《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了很多的外交豁免權,例如:刑事豁免、民事豁免、行政豁免、無作證義務等。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對於外籍人員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做出的詳細的規定。

在外交實踐中,對於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鑑於他們免受司法管轄,駐在國一般不提起訴訟,不由司法部門判決,而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出面口頭或書面照會提出交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例如,五十年代,某駐華使館外交人員以不法手段欺騙引誘中國婦女,加以侮辱,經我外交部向該使館提出交涉後,此人被其本國政府調回。

  對觸犯駐在國法令的外交人員,如是一般違法,通常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向有關代表機關提請注意或發出警告。如違法和犯罪情節比較嚴重,駐在國宣佈其為“不受歡迎的”,要求派遣國限期將其召回。當嚴重威脅駐在國安全時,駐在國對犯罪的外交人員可予以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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