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虛假宣傳,抖音對“抖商”獲賠200萬

短視頻時代,流量為王。說起移動端流量最大的APP,絕對非抖音莫屬,日用戶數量超4億,流量網紅頻出,這樣大的一塊蛋糕,肯定很多人都想分一杯羹。


前幾天,我們就聊過有公司註冊“抖音爆款”商標被駁回一案。很快,熱度很高的抖音又有一案宣判了。


1. 抖音對“抖商”


3月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了一起關於抖音的商標權糾紛案。案件的原告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為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楊某某。除了商標侵權糾紛外,案件還涉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及著作權侵權糾紛。


原告字節跳動和微播視界不必多說。字節跳動開發出了抖音短視頻;微播視界則是抖音的品牌擁有者。

商標侵權,虛假宣傳,抖音對“抖商”獲賠200萬

那麼某抖商,某抖友等公司又是什麼來頭呢?原來在抖音火了之後,許多相關抖音的培訓機構也如雨後春筍般冒了出來,這些公司專門對用戶進行抖音培訓,這種商業模式也被稱為——抖商培訓。


作為被告的三家公司和一位法人,就是所謂的“抖商”。2018年12月17日,這四名被告共同舉辦了一場“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在會場的宣傳中多次使用“頭條”、“今日頭條”、“抖音”等註冊商標。


字節跳動認為,被告的行為涉嫌虛假宣傳,會誤導公眾將其與字節跳動有特殊關係。同時,某科技公司在其運營的公眾號上發佈的相關文章,未經許可複製使用了微播視界享有著作權的抖音標識並進行網絡宣傳,涉嫌著作權侵權。


2. 懲罰性賠償,獲賠200萬


杭州市互聯網法院認為,“頭條”、“今日頭條”、“抖音”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在市場上有一定影響力,而四被告在多個公眾場合和公眾平臺對以上註冊商標進行了多次虛假宣傳,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且惡意重複侵權,侵權時間持續較久,故應當承擔懲罰性因素的賠償代價。


此案又是一例商標“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在對權利人進行補償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


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所以,法院經過審理做出了一審判決: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體現一定的懲罰性,確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字節跳動150萬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字節跳動、微播視界50萬元。此外,就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一案,某科技公司賠償微播視界10萬元。


最近幾年來,人們對於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商標的價值也更加凸顯。在之前的法律中,對於商標侵權行為一般只有補償性賠償,對於民事侵犯商標權的懲罰性規定相對較少,導致侵犯商標權的成本較低,惡意搶注等危害商標註冊良性發展的情況屢禁不止。


2019年新修訂的商標法,加入了商標懲罰性賠償規定,一方面說明我國對商標權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對於遏制商標搶注等不良風氣也有深遠的影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