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進審判信息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黃祥青院長 | 深入推進審判信息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周強院長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設是人民司法事業發展的車之兩輪、鳥之兩翼。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鏈技術的深度應用,審判信息化建設也在加速推進。如何積極穩妥地開展相關工作,真正為一線辦案人員賦能減負,下面略談幾點思考。

一、司法特性與信息技術的應用範圍

常言道:司法的本質是判斷,通常包括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兩個部分。儘管事實認定更具客觀性、確定性,但兩部分內容皆由常量與變量共同組成。例如,查明事實大多不是案件真相的原樣覆盤,而是兩造充分抗辯形成的共識結果。兩造的力量強弱及抗辯充分程度,實際影響著事實認定的最後結果。

法律適用中的變量因素更為明顯。儘管法律規範及其價值取向相對恆定、清晰,但適用到具體案件上是否拿捏準確,往往見仁見智,呈現出較多的主觀認知色彩,恰如一百個人心中就有一百個哈姆雷特。正因如此,司法裁判的目標,始終瞄準

相對合理主義;法律適用的常態,一再強調嚴格規範與自由裁量權的有機結合

另一側面,司法又是最不能容錯的職業,實踐經驗反覆證明,一旦發生些許裁判瑕疵或錯誤,很可能構成充足的上訴理由或改判依據,甚至成為信訪纏訴、漫天要價的堂皇藉口。其間不僅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而且極易損害司法權威或公信力。於是,司法審慎,乃成為溶入法律人血液的基本特質或曰職場鐵律。

就信息技術來說,作為前沿科技,自然以精準、高效、可驗證、可複製為基本特點。如各種人工智能應用場景,皆以數字化為基礎,以各種算法為支撐,其中的精當性自不待言,尤其是高效便捷、無懈怠的顯著優勢,更是令高智人類望塵莫及抑或自嘆弗如。

但就技術能級或智能水平而言,迄今人工智能尚處於思維能力的感知階段,即具有了從現存事物或客觀對象中感知其存在與否及運動變化規律的能力,離具備認知能力或創造性思維還有相當的距離。哪怕是不斷進階、令人嘖嘖稱奇的阿爾法狗圍棋技能,也並未超越智能的發展階段。

至於科技界正在競力攻克的情感機器人,樂觀說來也只是前景可期。不妨設想,即令有朝一日勁爆問世,作為以定分止爭、為公民提供行為規範指引為天職的司法裁判活動,難道法官就該放棄主導,把裁判職責拱手讓渡給精密發達的機器人?

由是以觀,將信息技術應用於司法裁判活動,應當契合司法規律,明確框定合適範圍,以達成人機優勢互補的最佳效能

具體說來,基於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的超強感知能力,將其優先應用於辦案全程中的信息採集、傳輸、檢索與利用是合適的

在認定事實環節,各種法定證據大抵可用信息技術來表現。無論是言詞證據(含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等),還是實物證據(含物證、書證、音像視頻資料及電子數據等),均可運用OCR音字轉換與圖文識別技術等統一進行數字化表達與傳輸。尤其是語音秒切視頻片段技術,給高效檢索、利用案件視頻資料提供了絕佳助力。

在法律適用階段,查閱、檢索法律資料及參考案例等,也是感知能力的擅長技藝。一旦涉足對於案件材料所承載的社會法律意義及價值取向之判斷問題,則必須交由法官來進行思辨裁判。

質言之,信息技術的優勢在於針對確定對象的“現象識別”(感知特定對象外部特徵之有無);人類智慧的高超顯於(透過現象)適時地理解、把握其“社會意義”。極速運算是信息技術的基礎,實踐積累是人類智慧的進階。其中的靜與動、確定與變化,正是我們在現階段研發、利用信息技術時應予把握的尺度或曰不可僭越的界限。

因此,近年來時有所聞的各種“智能量刑”或者“裁判文書自動生成”等嘗試,理當明確闡述其適用範圍,即對於案件事實簡單、法律規定明瞭的部分“簡案”,可以先行先試;但凡涉及較為複雜的事實證據裁酌、法律價值判斷,或者裁判充分說理等需要具體因應的裁判事項,則務必倚重法官的實踐經驗與專業智慧,不可輕言技術創新抑或替代問題

二、研發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的一般要求

立足於問題與目標導向,研發各種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應當有利於提升辦案質效、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節約社會資源,亦便民、利民訴訟。概括地說,研發伊始乃至推進全程,都要高度重視用戶體驗感及其滿意度。為此,有必要關注三個維度:

(一)

採集、傳輸案件信息,應當確保內容的完整、準確性,以解除辦案人員“不敢用”的最大顧慮。

在日常社會生活及經濟交往中,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往往存在多種表現形式或載體,如民間借據收條、紙質合同文本、商談錄音資料、事件現場錄像等。按照常規辦案流程,法官都會要求當事人務必提交各種證據原件,以便查驗、審核真偽。如果發現重大疑點,還會要求進行相關專業技術鑑定。在採用數字化傳輸所有證據材料的辦案場景,法官主要通過電腦屏幕閱看電子卷宗材料。

因此,常規的查驗、審核證據真偽工作,只能關口前移到立案採集證據階段。換言之,在法院立案窗口,安排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先行查驗、審核證據原件真偽,然後掃描生成電子卷宗材料,這是保證法官依據真實證據材料裁判案件的必要舉措。

即令如此,立案時法院仍需收集、保存證據原件,以便法官在必要時調閱、審核其中細節,抑或進一步交由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鑑定。此道證據鑑真工序,尚不因推進新型辦案模式而可貿然省卻。與此相應,在掃描生成電子卷宗時忽略初步審核步驟,以及拒收證據原件等操作,可能遺留較大的風險隱患,值得高度警醒。

另一方面,盡力使用成熟的信息技術及設備,也是確保辦案信息完整、準確性的必然要求

例如,OCR音字轉換與圖文識別技術以單一發音或文字、圖形為識別對象,雖然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準確率,但輔以人工個別校正,即可滿足正常使用需求。但是,對於裁剪案件信息所需的自動標註技術來說,因其以語言、文字段落含義為識別對象,即以語義識別為基礎,如本段話語或文字表述了“犯罪動機”或“案件起因”之類,該項技術雖在深度學習中不斷提升準確率,但離放心使用仍存較大差距,故不可在辦案中冒然應用。

也就是說,在辦案件不能作為技術創新的試驗品,提升技術水平不能以降低辦案質量或犧牲個案公正為代價。

還要提及的是,傳輸、使用案件信息過程中的防遺失與防篡改,亦是不可忽視的要點。諸如案件信息忽變亂碼,以及利益驅動下的各種刻意改動之類,哪怕只是個別或局部異動,也是司法特性絕不相容,應當紮實做到安防無恙。

(二)

研發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應盡力保證訴訟程序或辦案流程的貫通性,以及常規辦案場景的齊備性,以解決辦案人員“不能用”的實際困擾。

訴訟程序與辦案實踐通常表現為若干工作環節組成的一個完整活動過程,且每個環節都有其相對獨立的功能或目的,因而不可顧此失彼、偏廢其一。

僅以普通程序的庭審為例,大多包含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進行舉證、質證,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組織法庭辯論及閱籤庭審筆錄,涉外或涉少數民族當事人案件還有翻譯參與等;如果遇到訴訟進程變異情形,還可能產生簡易與普通程序相互轉換的需要。

設計智能輔助辦案軟件功能,無疑應當囊括從庭前受理立案、訴訟文書送達、法庭審理,以及庭後評議、宣判,乃至移送上訴卷宗材料等訴訟活動全程。其間還大多關涉多個辦案場域,如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等既可匯聚於法庭,也各有自己的辦案場所及工作流程,相互之間傳輸案件信息、依法調閱卷宗材料等,都應在授權的辦案平臺上操作自如又安然無憂。

如果相關信息走不出法庭、法院,或者在常規工作環節頻髮卡頓、梗阻或中途折返等現象,審判信息化的價值就會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優勢。

(三)

研發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應當盡力貼近不同辦案人員的良好工作習慣,以解除辦案人員感覺“不好用”的心理負擔。

毫無疑問,實現審判信息化的過程必然伴隨改變原有的辦案習慣,但並不意味著可以斷然拋棄或另起爐灶。對於經年傳承的良好習慣與經驗做法,應當盡力保留或者優化。

例如,法官為釐清案件事實,對於多份證據材料經常攤在面前對比閱看;對於閱卷中的重要事實證據慣常製作、張貼醒目標籤;對於卷宗材料中的關鍵字句往往立馬摘抄或標記引用等,這些實操辦法都是強化辦案質效的有效手段,如何在電腦一屏顯示條件下實現清晰承繼與更為便捷、靈敏的操作,正是研發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中值得精雕細琢的地方。

相反,如果忽略這些辦案細節,法官只能在電腦屏幕上逐頁查找或重複翻閱,不難想象,用戶體驗感就會不斷耗損乃至消弭殆盡。

三、研發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的實踐路徑

研發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無疑需要司法審判與信息技術兩種力量有機結合。究竟如何有效實施,不妨檢視幾個問題:

(一)

法律思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

毋庸諱言,司法裁判與信息技術分別遵循形式邏輯與數理邏輯的嚴格規制,二者雖然可以交集應用,但宜慎言替代抑或交融。從實際情況看,不少單位採用司法人員提出需求,信息技術人員為主實施的操作模式。由於後者對於法律及司法過程瞭解有限,加上兩種思維邏輯固有的差異性,該種操作模式的工作效果時常顯現路徑比較曲折,且結果大多差強人意。

筆者體悟,相關研發不僅要以司法人員為主導,以通曉法律及其實施過程;而且有必要投入最強力量,以真正彙集司法最優智慧,力圖實現最佳效能

道理很簡單,實體與程序法律只是搭建了完整辦案流程的基本框架,實際運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司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實踐經驗。法律專業人員素質越高、參與程度越深,信息技術將審判實踐經驗凝練得越充分、越仔細,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的性能當然就越實用、越強大。

欲達成這一目標,司法人員也要虛心學習信息技術,準確理解、掌握信息技術的現實水平與發展趨向,以便在著手設計系統圖紙中真正做到精確把握與恰切運用。倘若放棄法律思維的主導作用,不僅系統功能難保,而且很可能釀成人、財、物力資源的巨大浪費。

(二)

全面系統比較研究應當作為常規方法。

如所周知,信息技術有顯著優勢和光明前景,司法智慧也有信息技術無法替代的領域。於是,在司法辦案流程的哪些環節,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嵌入信息技術,這是必須透徹思考、精細解構的問題。

從採集信息環節看,音字轉換與全程錄音錄像技術可以完整無遺地記錄庭審內容,與書記員記錄比較,其客觀、準確性自然居優;但書記員記錄通常可以剔除無用話語,規範口語表述,歸納發言要點,便利法官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閱讀、掌握內容精要。

兩相權衡,在簡單案件的庭審中,主要依靠信息技術記錄,應當無甚疑慮;對於疑難複雜案件來說(如當事人較多、爭論激烈等),無論是庭後閱看庭審錄像,還是音字轉換的庭審記錄,都可能因內容繁多而耗時冗長,從而掣肘整體的工作效率。

畢竟高效採集信息的目的在於有效利用,如果前手改進的效能,導致後道工序負擔倍增,此種改革也就意義不大。由此可見,區別案件類型採用不同的記錄方式,應當是相對穩妥的改革進路

從傳輸信息環節看,數字化傳輸無疑具有精準、快捷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必須經由專網和電腦終端才能接收、顯示與利用,其使用場景受限可謂略顯不足。對於傳統紙質卷宗來說,雖然搬運、流轉笨重不易,但選擇、攜帶部分必需材料進入各種辦案場所多無障礙。

比較之下,前者便利傳輸、使用,更符合信息社會的發展趨勢,應予推廣應用。這裡的重點在於:應當切實解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專網之外,獲取、閱看、以及進一步使用案件信息的便捷程度。換言之,法院主導下的各種司改舉措,應當積極反映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殷切期待和訴求,決不能著力便利自己,反而淡漠了根本的服務宗旨。

從使用信息環節看,常規的查閱、檢索、編輯信息等工作,大抵皆以信息技術見長。從完善細節處著眼,需要關注的變化是:線下立體多維活動,變成線上以屏幕為載體的平面顯示、切換等操作。如線下可以任意挑選一本卷宗信手翻閱,線上變成任意點擊目錄或輸入關鍵詞查找,徑直切換到所需材料。這裡操作手法、活動空間都有改變,但辦案功能決不能因此受限。

概括而言,辦案流程由若干工作環節組成,人機優勢應當在具體、詳盡比較中縝密構建、審慎取捨,目標始終錨定系統集成、強化整體功能。

(三)

尊重規律、循序漸進、量力而行應當作為基本準則。

司法裁判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最高價值追求,合議制審判無疑是確保辦案質量的最佳模式。然兼顧效率考量,獨任制審判亦應運而生、且呈擴展趨向。於是,加強獨任制下辦案質量與裁判權力監管,自然成為司法改革中不可須臾耽擱的重點

根據信息技術的優勢,將前述簡案、獨任制與信息技術優先結合,應當更具有必要、合理與可行性。再者,信息技術的優點更多地顯現在效率場域,而司法公正特別注重過程公開與程序正當,有些訟爭還必須經歷一定時間或過程,才能彌合分歧,亦即應用信息技術,還當有的放矢。

最後,研發信息技術產品需要前期大量的資金投入與運行過程的維護成本,因此量力而行、加強統籌規劃,防止低水平重複研發,也是必須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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