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待崗生活費,這筆錢可以有!

說案|待崗生活費,這筆錢可以有!

說案|待崗生活費,這筆錢可以有!

抗疫期間,待崗生活費成了勞動領域的熱詞,不少勞動者疑惑待崗生活費算勞動報酬嗎?日前,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審理了一起追討待崗生活費的勞動爭議案件,認定待崗生活費屬於勞動報酬範疇,勞動者鄒某榮最終拿到了每月380元的生活費。

鄒某榮原系新疆某建材建築公司職工,在2000年6月1日與該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4年1月起,鄒某榮開始待崗。2012年1月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與新疆某建材建築公司簽訂合併協議,合併後,新疆某建材建築公司在冊員工的勞動關係納入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其工作年限、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參照新疆某建材建築公司現行標準執行。隨後,新疆某建材建築公司註銷。

2016年6月,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與鄒某榮簽訂協議,約定自2016年6月至鄒某榮退休之日止,公司按每月380元給鄒某榮發放工資至退休。當天,鄒某榮也與公司簽署按每月380元的標準領取工資的申請書。2016年6月起,公司每月支付鄒某榮380元工資,並自2012年5月起為其繳納社保費至2019年2月退休。

2019年6月,鄒某榮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16年12月生活費41040元。2019年8月1日,仲裁委裁決,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2016年5月的生活費38380元。裁決書送達後,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認為,鄒某榮是原新疆某建材建築公司職工。2012年公司合併後,多次通知其到崗上班,但鄒某榮置之不理,惡意礦工。彼時,公司沒有向鄒某榮發放生活費或其他勞動報酬,鄒某榮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因此主張已過勞動仲裁、訴訟時效。

鄒某榮表示,追索生活費勞動報酬的案件,不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應自2019年2月起算。且其自2012年就多次與公司協商上崗的事情,但公司均未為其安排崗位,直至2016年簽訂協議時,告知2016年之前的生活費待辦理退休時一併解決,因此,在辦理退休後,才再次向公司主張生活費,被拒絕後,無奈申請仲裁。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鄒某榮在單位辦理正常退休,即2019年2月12日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此時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未超過仲裁時效。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鄒某榮系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待崗職工,公司應當支付鄒某榮在此期間的生活費。判決公司支付鄒某榮生活費3.8萬元。

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今年1月25日,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工資不僅包含提供了對等勞動的工資,還包含了非勞動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同時,《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提出,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標準。

基於相關規定,法院認為,待崗生活費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鄒某榮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於退休時終止,鄒正榮退休後主張公司支付生活費,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認為新疆某建材實業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一審判決。

“待崗工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針對待崗工資標準,新疆天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華清告訴記者,非因勞動者原因出現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勞動者工資,當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分提供勞動和不提供勞動兩種情形,分別給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和參照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比給付。

審稿:黃凌燕

说案|待岗生活费,这笔钱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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