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棚建房等設施農業用地無需審批?沒錯!


搭棚建房等設施農業用地無需審批?沒錯!

日前,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通知加大設施農業用地支持力度。“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允許建設多層建築”等關鍵語句成為輿論關注熱點。也有人由此聯想到“大棚房”、小產權房、違建別墅等非農建設行為,允許設施農業佔地建樓豈不是為其開了方便之門?

設施農業用地新政以更為靈活、更為便捷的方式滿足多樣化用地需求,但這一切均與非農建設無關。之所以警惕產生設施農業可佔地建樓之誤讀,主要是擔心那些打著設施農業旗號搞違規建設的行為伺機興風作浪。其實,這次新政初衷就是為了滿足現代農業發展需求而改進用地政策與監管,也有杜絕違規用地、嚴防“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的頂層設計。縱觀各式各樣的違建行為,歸根結底都是利益驅動所致。從這一根源出發,保障並引導設施農業規範發展,切實提高現代農業發展效益,可以說是治本之策。其中,“農地農用、農棚農用”是不可突破的底線,絕不允許打著設施農業旗號佔地建樓現象發生。


新政之下,設施農業用地確實贏得了前所未有的寬鬆環境。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可不用審批,也可使用一般耕地且不需佔補平衡,不破壞耕作層的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且不需補劃。但是,對政策的把握不能僅限於字面理解,還應該立足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等基本國策去執行。無論哪種類型的設施農業用地,首先應該考慮如何儘量避讓耕地尤其永久基本農田,對於確實無法避讓的,再考慮使用一般耕地。而對於永久基本農田的使用,則更是有條件的:種植設施用地以是否破壞耕作層為標準判斷是否需要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允許使用,涉及少量且確實難以避讓的必須補劃,包括“允許建設多層建築”在內也是為了儘量避免佔地。可見,耕地保護“能不佔就不佔,能少佔就少佔”的政策導向始終沒有變,根本談不上設施農業可以佔地建樓之說。

設施農業用地政策之“松”,之所以容易被誤讀為可佔地建樓,大概源於最容易出問題的兩個環節:種植設施用地中的“看護房”和養殖設施用地中的“多層建築”。再加上,設施農業用地取得方式無需審批,而是“放權”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後就可以動工建設”;具體用地規模也交由地方相關部門來制定差別化政策。用地政策放寬了,地方自由裁量權大了,難免會產生對佔地建樓的憂慮。對此,新政明確了從嚴從緊的政策界限:

必須直接用於或直接服務於設施農業生產,不得改變設施的性質和用途,特別是不能用於改建住宅、私家莊園、別墅,不能用於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看護房用地規模嚴格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可以說,這些不可碰觸的“底線”徹底堵住了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漏洞,更不可能給“大棚房”、小產權房、違建別墅等非農建設可乘之機。

顯而易見,設施農業用地政策的“放寬”與“放權”,必然伴隨著從嚴監管與優化服務的精準舉措。想要讓新政“放管服”紅利充分釋放,有效防範政策執行“跑偏”,執法問責與嚴格督察也須及時跟進。對此,切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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